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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要被论罪!齐河县法院判决全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近日,齐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德州市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且一起历时二年的执行案件也顺利执结。

一起瞅瞅啥情况

2012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为张某提供担保在齐河县某银行贷款 40万元,至2012年4月25日,张某不再如期偿还利息,且下落不明,担保人魏某某不同意还款,该银行遂向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偿还该银行借款40万元及利息,被告魏某某对担保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魏某某仍不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2014年4月16日,该银行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向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魏某某态度强硬,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因魏某某经营着一家养牛场,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魏某某承诺等养牛场拆迁补偿后,可以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4月份,魏某某的养牛场拆迁补偿费约200万元发放到位,法院执行人员便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补偿款发放开户银行进行查询,经查,魏某某在此银行没有开立任何账户,其妹妹名下却有80万元进账。魏某某在法院传唤询问时,言称钱已收到,但已偿还其他人欠款,却不能提供偿还债权人姓名。

2015年8月25日,法院便对其做出司法拘留决定。被拘留后,魏某某态度仍然强硬,拒不还款,法院决定再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由于魏某某身体原因,拘留未能实际付诸实施,魏某某更加肆无忌惮,拒接、随意挂断执行人员电话,拒绝按传票传唤到庭。

案件执行人员一边多次深入村委会、镇政府、银行,查实被执行人魏某某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证据,一边与魏某某展开思想攻势,经过反复教育,在强大的法律政策压力下,迫使其履行交纳了18980元。

2014年11月份,在县委政法委协调下,县法院主导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协调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起法院协同公、检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罪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定罪把握尺度,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工作衔接顺畅。 2015年12月11日,县法院将被执行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快从速,经侦查、起诉,魏某某终被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被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