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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之年的张老汉生病住院后,子女们轮流照顾。轮到老大值班的一天凌晨,老人撒手人寰。令人蹊跷的是,他悄无声息地安葬了父亲,竟然未告知其他人和亲属。正是因为这个举动,老人尸骨未寒,一家人却开始为祭奠权和知情权在通州法院对簿公堂。据北京晨报记者了解,祭奠权的官司虽然是比较罕见的民事官司,但这两年时有发生。实际上,民法中并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公民以“祭奠权”为由起诉时,法院会按照一般人格权进行斟酌考虑。
长子独自葬父引发官司
张老汉与妻子育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老伴在十几年前去世。2016年元旦当晚,89岁的张老汉突发脑梗,被子女送到医院救治。住院一个多星期以来,子女们轮流陪护。
1月9日凌晨3点多,老人在病床上停止了呼吸。当时正值长子张兴(化名)在医院陪护。父亲去世后,他没有通知其他兄弟姐妹和亲属,而是在天亮以后叫上自己的儿子,将老人的遗体拉到火葬场火化。当天上午,其他子女去医院换班时才得知,父亲已经过世,被大哥火化并安葬。
三个兄弟同住一个小区,张兴与叔父家甚至仅一墙之隔。认为相邻而居却刻意隐瞒实情,导致他们连父亲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留下永远的遗憾。次子张全(化名)气愤不已,他联同弟弟和一个妹妹及叔父将张兴告上法庭。
四人认为,张兴的举动导致他们未能见到老人最后一面,严重侵犯了他们对老人的亲属权、知情权及祭奠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12万元。
被告自称遵照父亲遗愿
去年3月,此案开庭时,亲兄弟分坐法庭两边,情绪都很激动。对于匆匆安葬了父亲未告知弟弟和叔父一事,张兴并不否认。不过,他毫无愧疚之意,而是理直气壮,自称是遵从父亲的遗愿。
张兴说,早在1986年,三兄弟就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张全不要父母的房产和一草一木,对父母活不养,死不葬。因为对当初分家感到不满,张全曾打过继承权官司,后与父亲再不来往,伤透了老人的心。
2011年8月,老人自书遗嘱,对身后事宜作出安排,明确不通知亲属,不办丧事,直接火化、安葬。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兴还当庭播放了父亲在2011年时录的视频。视频中,思维清晰的老人对着镜头说:“我死了以后不通知任何人。”
“祭奠逝者首先应当遵从逝者的遗愿。父亲年事已高,突然发病入院肯定是凶多吉少。作为子女应当时刻守护,没有人能够剥夺守候知情的权利。因此,我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张兴说。
“父亲在视频中说不用通知我们,但并未说不让我们看最后一眼。老人去世比较蹊跷,从去世到火化再到安葬时间很短。”弟弟们说,况且该视频是2011年录制的,只能代表父亲当时的心愿,老人也从未表达过丧事如此简单的遗愿。在医院陪护期间,父亲也未说过此类的话。
不满分家积怨由来已久
法庭上,一家人针锋相对,说到激动之处,还有家属当庭抹泪。法官试图进行调解,但亲兄弟之间怨气比较大,都不愿意接受。通过他们各自的诉说可以知道,这个家庭的矛盾由来已久,早在分家析产那年就埋下了隐患。
当年,次子张全因入伍而没有分得父母的任何财产。在他退伍回到村里后,家庭之间产生了矛盾。在母亲去世7年之后,张全曾将父亲和其他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这起官司连打二审,一家人几度法庭相见,进一步加深了张全与父亲的矛盾,几个兄弟的关系也越来越差。
因而,在父亲去世后,此前的种种不快,最终又演化为一起家庭诉讼。
处理后事未侵权但草率
不久前,通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张兴在父亲去世后,按照国家规定的遗体处理程序,将遗体拉到火葬场进行火化并将骨灰进行埋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无不当。从我国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张兴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方的权益。
关于知情权,张兴并未对四原告刻意隐瞒父亲去世的消息,只是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原告随后也马上就知道了该消息,不存在对知情权的侵犯。原告在父亲的骨灰埋葬后完全可以去墓碑前祭奠,寄托自己的哀思,被告并未对此进行阻拦,这也不存在侵犯祭奠权的问题。
虽然原告的起诉未获支持,但法院还是对张兴的行为予以批评。判决书写道,按照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张兴作为家中的长子,在父亲去世时理应立即通知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来为父亲处置后事。逝者为大,这样更符合我国的传统和习俗,而不应独自悄无声息地过于草率处理父亲的后事。
虽然视频显示这是老人于2011年的意思表示,但毕竟时过境迁,也是家庭内部的矛盾,张兴应以长兄如父的姿态来维系整个家族的和谐团结,与其他兄弟姐妹和睦相处,而不是一味固守过去的矛盾和问题,使得隔阂愈来愈深,这不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
另外,根据张兴提交的一份判决书可以证实,张全之前与父亲的关系比较僵化。双方存在的误解没有及时消除,导致后来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
相关案例
母亲骨灰被水葬 索赔精神损失
有关祭奠权的民事官司,虽然罕见,但近年在本市还是发生了几起。
在此前审理的一起祭奠权案件中,赵某将他的大姐夫、二妹和三妹夫诉到平谷法院,称对方将母亲骨灰随意抛洒,导致他无处祭拜,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样,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赵某说,母亲因病去世后,他要求将母亲安葬在公墓,但遭到三名被告的反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三名被告一怒之下将母亲骨灰抛撒在半路,导致母亲不能入土为安,他本人永远无处祭拜。三名被告的行为是对逝者的大不敬,同时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而按被告的说法,母亲患病时,赵某不但未尽赡养义务,且未出钱为她治病。其次,母亲生前有遗愿,希望将她的骨灰撒在金海湖。老人去世后,几个子女因不舍得将骨灰抛撒,还是决定将母亲与原配合葬,原告也表示同意。但出殡当天,赵某不仅破坏花圈,还阻止将母亲下葬,故此才按照母亲的遗愿,当日将骨灰撒在金海湖里。
法院认为,原告认为三被告将母亲骨灰随意破坏,但并未提供证据。原告指出三被告将母亲骨灰随意抛撒与常理相悖,结合三被告能明确指出骨灰撒入金海湖的具体位置,并有其他人证明这一遗愿的客观存在,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祭奠权背后多涉家庭利益
近年来,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在我国的民法中并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公民以祭奠权为由起诉时,法院会按照一般人格权,按《民法通则》中“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受理。祭奠权涵盖内容比较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的吕永法官表示,虽然祭奠权并非法定的民事权利,但基于祭奠权是一种亲属之间的民事权利,属于公序良俗,体现了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考虑到对其他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围绕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酌情予以考虑和照顾,给予部分精神损害赔偿。“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老人的生前遗愿,首先要尊重逝者的想法。”
亲人已故,活着的子女争夺祭奠权难道只是为了寄托哀思?吕永法官表示,祭奠权纠纷的背后多涉及利益、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引发其他子女不满。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到法院打过官司,有的因为家庭矛盾早已互不往来,形同陌路。当亲人去世后,子女一方在处理后事时,便不愿通知另一方,也有家庭成员借祭奠权官司来斗气。
在日常审理房产分割案件中,会常遇到老人对某一个子女偏心,或者和谁共同生活就把房产全部给对方,其他子女无需尽赡养义务。法院会建议老人至少给自己留一间栖身之地,以免日后自身利益遭到侵害。而老人不能“一碗水端平”的做法,也为子女们关系不合甚至在老人百年之后对簿公堂埋下隐患。
对于子女来说,逝者已逝,生者切莫为了争夺所谓的权利而进一步恶化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应当珍惜亲情,家和才能万事兴。
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