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庄村 首页
一字之差,3000元预付款险打水漂

一字之差,3000元预付款险打水漂

编辑:赵洋 来源:德州晚报 时间:2017-01-12 09:23 [打印] [  论坛 微博
关键词:房屋买卖 预付款
2016年7月,于女士相中了某小区的一套待售房。看房后,她与房主赵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3000元现金。

2016年7月,于女士相中了某小区的一套待售房。看房后,她与房主赵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3000元现金。赵某现场开具一份收据,“收到于xx购房订金3000元整,房款结算时扣除”。然而,收到预付款后,赵某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三个月后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且拒绝退还于女士之前的购房款。对此,赵某辩称:“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于女士提出不要房子了,我才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的。因为我们口头说的是购房定金,收条中的‘订’字属于错别字。于女士违约了,我有权不退还她交的‘定金’。”
几经波折,双方就‘订金’问题始终纠缠,无奈之下,双方来到德州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德州仲裁委认为,从收据的字面上看,上面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因此,经过德州仲裁委的调解,赵某返还了于女士3000元。

【仲裁有理有据】
据德州仲裁委工作人员介绍,“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同时,德州仲裁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
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的案件受理范围,除了人身关系纠纷和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交往和日常民生的领域,与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较,仲裁没有上诉审和再审、重审等复杂程序,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仲裁案件的大量审结,也缓解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压力。
晚报记者高智新通讯员郑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