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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制定《种鸡进口技术要求》2017年1月1日执行

近日,农业部畜牧业司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修定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制定了《种鸡进口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做好种鸡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从境外引进种鸡的技术条件


1.1限纯系以及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

1.2从境外引进的种鸡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 从境外引进种鸡纯系的技术条件


2.1应符合本品种或品系种用特征。

2.2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四个世代系谱资料,体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育种值。

3、从境外引进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种鸡的技术条件


3.1配套系品系组成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进行评估。

3.2引进的曾祖代种鸡,应来源于该配套系核心育种场。首次从某一核心育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育种公司出具的该核心育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3引进的祖代种鸡,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含核心育种场和曾祖代场)。首次从某一祖代供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育种公司出具的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4 育种公司要保证引进配套系遗传性能的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必要时农业部可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引进配套系群体进行遗传背景鉴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