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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丨呼和浩特为10类无户口人员解决落户问题
     为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首府将为10类无户口人员解决落户问题。
    10类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呼和浩特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
  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经公安机关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可以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以及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漏登、漏录的人员,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漏录)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