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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原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原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青府办发〔2017〕5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原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1日

青原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全域旅游发展,规范和加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青原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青原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设立,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区全域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紧紧围绕我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

(二)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全域旅游发展保障性经费

  (一)区本级开展的旅游宣传、招商、规划、品牌创建、市场开发、政策研究、宣传品制作、行业监管等专项工作。

  (二)区全域旅游新景区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以内的工作经费,用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工作而产生的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弥补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五条 全域旅游发展激励性补助

(一)扶持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的规划、开发、改造。

(二)扶持旅游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扶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A级乡村旅游点、国家“百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优秀旅游商品、旅游特色小镇等旅游相关品牌的创建;旅游定点单位、红色培训现场教学点打造。

(四)扶持旅游宣传和市场开发。旅游客源招徕(突出旅游专列、包机);在主流媒体、中心城区、高铁、高速公路等开展宣传活动;举办旅游宣传推介和大型节庆活动;制作音像制品、宣传画册、导览图、纪念品、宣传折页等旅游宣传品;列为常规性景区演艺节目;智慧旅游开发和营销;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青原特色旅游商品。

  第六条  全域旅游发展绩效性奖励

  (一)对年终考评成绩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旅游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旅游企业纳税大户进行奖励。

 (三)对举办旅游赛事的先进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有利于促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区旅发委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区旅发委负责审核、遴选、监督、验收等,经区分管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审定,重大项目需要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及区政府抄告单及时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  全域旅游发展保障性经费按照预算安排,工作完成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奖励补助资金应按照实际兑付年度编制预算和申报使用计划,如兑付年度为专项资金结束年度的下一年,区财政应将该兑付资金作为该项目结转资金,按实予以安排。如当年专项资金有结余则结转为下一年滚动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和区旅发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区旅发委等部门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项目、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