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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江苏为政府行为列“负面清单”

南京、无锡等地陆续出台意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是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相当于为政府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江苏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范围和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各部门应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今年9月底前清理到位。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较强烈、问题暴露较集中、影响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