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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蛤蟆不当宝 普法宣传不能少
         近日,浙江淳安县男子陈某因捕杀114只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当地森林警方带走,引发网友关注。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对此回应称,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癞蛤蟆的身份竟如此“尊贵”,估计很多人都是头一次听说。可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发布过一个环境资源领域的典型案例——河南驻马店村民王某因违法捕猎87只癞蛤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该村民是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不仅癞蛤蟆不能随便捕杀,看似普通的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蛇类等1700多种动物,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三有动物”就算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因捕杀癞蛤蟆、麻雀等获刑,屡屡引发舆论关注,甚至被少数人误以为是有关部门“小题大做”,恰恰说明很多人对“三有动物”的概念及相关法律一无所知。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和普法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

  改变目前不少人“拿麻雀不当保护动物”的认知误区,需要各地尤其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地区的森林公安、林业部门、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加强宣传与普法工作。同时,也需要公众多主动学习和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知识。毕竟,这种学习既有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能避免自己无意间踩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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