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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转移管理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区(县)劳动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二)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在办理了《用工簿》后,将雇主及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档案另行管理;

(四)登记失业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的,应向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附件8)、户口变迁证明或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出手续,新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入手续。

(五)外省市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后,持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函及在本市办理的用工手续,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即办

办理部门 社保所

办理地点 定安东里甲11号

联系电话 67604970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