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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安排和程序,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于2016年10月8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0日结束,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按原规定、程序,开展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应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二、参保缴费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省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2017年达到人均150元。同时对参保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由190元提高到220元,未成年人(大学生)缴费由50元提高到80元。
2016年前,大学生等个人缴费方式按学制缴费且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统一缴入基金专户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不再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缴。

 困难群众财政补助标准:

1、对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10元,个人负担70元;
2、对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100元,个人负担120元;
3、对低保未成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80元,个人不负担;
4、对低收入(暂按低保标准)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220元,个人不负担;
5、省属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10元,个人负担70元;
6、省属大学生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80元,个人不负担。

三、参保就医
从2017年1月1日起,凡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时,需持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并在系统进行登记。
四、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地测算筹资标准。探索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对筹资确实不够支付合理待遇的,特别是对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原因形成大病保险赤字的,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降低到5000元,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要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大同中云网络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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