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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扩散!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涿州市印发《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部署及要求,涿州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凡到我市的外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保定公安”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治安服务模块)自助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凡将房屋出租给非我市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和招录、聘用非我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单位招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也可通过“保定公安”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治安服务模块)自助申报登记,发现重点人员,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所在辖区及当地卫健防疫机构。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要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如未如实报告,被排查到存在此行为的,将对房屋出租者按照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进行行政处罚;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而引发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房屋出租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隐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居住在我市的流动人口要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排查、检测、隔离等各项防控措施。凡拒不配合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性措施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有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涿、返涿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拨打辖区派出所电话或拨打 110 进行举报。


为了社会和谐稳定,请房屋出租者认真核实租住人员身份,一经发现传销行为,要积极向职能部门举报,立即终止租房协议或合同,并将其劝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执迷不悟、拒不配合打击传销工作,房屋被查封后,再次将其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主,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房主予以拘留并顶格处以罚款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涿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传销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市场监督管理局:3976905/3976995

文章转自:涿州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