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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修武法院退赔款公告!3.62亿大案终结,涉案25万余人...-焦作圈

文章来源:焦作中院

焦作修武法院退赔款公告!3.62亿大案终结,涉案25万余人...

22小时前

近日,焦作修武法院发布公告,陈领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结,该案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2亿,涉案25万余人;目前近3千万元应退赔被害人,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通知,现公告通知被害人认领退赔款,期满后依法上缴国库...

01

多人非法集资被逮捕

修武法院公告

上诉四人简介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成都市新都区。

陈领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gongdang员,沈阳汽车车桥厂退休职工。住沈阳市铁**。2005年7月20日因犯贪污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付玉娟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

王斌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5月6日被抓获,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张砚鹏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3月29日被抓获,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七人简介

原审被告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华安县。2016年3月23日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赵清阳

因犯信用卡诈骗罪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沈阳市大**。2015年4月10日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刘志民

因犯故意伤害罪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河**。,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

董俊英

因涉嫌犯诈骗罪

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青冈县。

张佳宾

因涉嫌犯诈骗罪,29年3月29日被抓获,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01

原审被告人,女,1997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建平县。

刘伟琪

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3月29日被抓获,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肇东市。2019年3月29日被抓获,。

郭子荣

因涉嫌犯诈骗罪,

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遂宁市安居区。2019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20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罗虹

因涉嫌犯诈骗罪,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领、付玉娟、赵清阳、刘志民、王斌、董俊英、张佳宾、张砚鹏、刘伟琪、郭子荣、罗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082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陈、付、王、张、不服上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领、付玉娟、王斌、张砚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四上诉人拒绝本院为其指定辩护人,上诉人付玉娟、张砚鹏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主犯刘竹君作案经历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原判决认定,2012年12月18日,刘竹君(另案处理)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3年4月24日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刘竹君,。

先后成立天津市中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星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集团公司)等公司

安排被告人张佳宾担任董事长、法人(被告人郭子荣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22日担任中星集团公司法人),被告人董俊英担任常务董事长,被告人张砚鹏担任总经理,被告人刘伟琪担任出纳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刘竹君又先后成立天津中旺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旺福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中旺源鲁本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旺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旺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旺兴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中星集团公司子公司,

被告人陈领、李普选(另案处理)、付玉娟、王斌、赵清阳、刘志民分别担任上述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罗虹担任天津中旺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负责该公司财务。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刘竹君在未从事任何实体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陈领、付玉娟、赵清阳、刘志民、王斌、董俊英、张佳宾、张砚鹏等人通过在深圳培训、上海、厦门等地举行挂牌敲钟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公司雄厚准备上市为由,虚构“网上商城”会员卡项目、“搅拌站股权转让”项目、“油厂股权转让”等项目,以赠送股份、上市分红为诱饵,由各子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并将吸收资金汇至中星集团公司法人张佳宾、郭子荣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告人刘伟琪负责统计会员名单、接受钱款,被告人陈领、付玉娟、赵清阳、刘志民、王斌获得相应提成,吸收资金被刘竹君用于支付各子公司提成、购买豪车及个人挥霍等。

截至案发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截止案发,共发展包括修武县七贤镇居民范玉霞在内的会员约25万余人,吸收公众存款约3.62亿元。

经审计,被告人陈领涉案金额244822628元,被告人付玉娟涉案金额62597975元,被告人赵清阳涉案金额8762900元,被告人刘志民、罗虹涉案金额4318625元,被告人王斌涉案金额2261114元,被告人董俊英、张佳宾涉案金额362020661元,被告人张砚鹏涉案金额349066176元,被告人刘伟琪涉案金额353441841元,被告人郭子荣涉案金额1284835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砚鹏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12257850元。另查明,修武县公安局在本案侦查阶段扣押涉案资金76782887.73元,向本院移送10282887.73元。

审理期间5人主动预缴罚金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董俊英主动预缴1万元罚金,被告人张佳宾主动预缴6万元罚金,被告人张砚鹏主动预缴6万元罚金并退赔10万元非法所得,被告人刘伟琪主动预缴5万元罚金并退赔10万元非法所得,被告人郭子荣主动预缴5万元罚金并退赔6万元非法所得。

文书及合同等资料

证据来源一:

金禾粮油企业、金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情况资料,天津壹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天津壹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星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搅拌站转让合同、协议书、天津壹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材料、验资报告、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提供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查封照片二张,天津中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旺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旺源鲁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旺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股东会决议、聘任书、公司章程等,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市场销售合作协议书,天津中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天津佳怡鑫诚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中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手续、企业集团设立登记资料,天津中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入集团申请、出资情况、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天津中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加入集团申请、股东会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天津福奥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入集团申请、股东会议、章程修正案、股东名单,天津中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资料,天津中星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资料、公司章程、法人信息、聘任书,(2015)辽中刑初字第74号、(2005)沈铁西刑初字405号、(2016)闽0629刑初19号、(2012)丽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手机、笔记本电脑、紫色U盘、机动车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中星集团营业执照、中星集团中星环球购电商平台启动仪式宣传资料,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来源二:证人证词及票据

;证人张某1、陈凤举、曹飞龙、杜珍连、姜长权、揣文东、杨慧敏、王艳雄、罗玉波、王博薇、揣德平、杨祥刚、代红云、薛坤华、吕春娟、王云证、王玉琴、邰立娟、贾文华、丁树智、赵曼玉证言、齐建军、张久军、王龙、尚学伟、徐永丽、刘莉、刘蔚、高昳、冯江涛、赵敏、闫乔慧、宋艳如、陈香、陆旭、陆欣瑶、雷雨诗、代英杰、朱松涛、刘文煊、孙继芬、张纪红、芦丽梅、张芹、刘竹扬、李普选、陈玩丽、董立新、赵根女、范玉霞、范小青、陈桂珠、龙天友、梁莉芳、易国先、马建枝、刘高华、杨荣、陆会、尚星田、王锁恒、谭仕敏、曹祚、证人历某、李某1、郑某、范某、王某、吴某、张某2、李某2、付某、梁某、李某3、黄某刘竹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领、付玉娟、赵清阳、刘志民、王斌、董俊英、张佳宾、张砚鹏、刘伟琪、郭子荣、罗虹等人的供述;焦作安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焦安益会司审核字(2019)第001号审计报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修武县公安局证明,随案移送清单及修武县公安局关于中星公司涉案资金处置的回复,被告人董俊英、张佳宾、张砚鹏、刘伟琪、郭子荣退赃和预缴罚金的票据等书证

原审法院判决

付玉娟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陈领

一、被告人陈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付玉娟

二、被告人付玉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赵清阳

三、被告人赵清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志民

四、被告人刘志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王斌

五、被告人王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董俊英

六、被告人董俊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张佳宾

七、被告人张佳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张砚鹏

八、被告人张砚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刘伟琪

九、被告人刘伟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郭子荣

十、被告人郭子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罗虹

十一、被告人罗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修武县公安局依法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十二、扣押在案的七千六百七十八万二千八百八十七元七角三分,其中已随案移送的一千零二十八万二千八百八十七元七角三分由本院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未随案移送的六千六百五十万元由扣押机关修武县公安局依法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十三、被告人郭子荣、刘伟琪、张砚鹏退赔的二十六万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依法拍卖折价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十四、扣押在案的劳斯莱斯汽车一辆,宾利汽车一辆,奔驰汽车五辆,路虎汽车二辆,保时捷汽车二辆,丰田汽车二辆,奥迪汽车二辆,汉腾汽车三辆,东风日产汽车一辆,别克汽车一辆,大通汽车一辆,红旗汽车七辆,宝马摩托车一辆,庞巴迪摩托车一辆依法拍卖折价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十五、作案工具手机十四部,台式电脑主机三台,紫色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向被告人追缴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十六、继续向被告人陈领追缴违法所得五十万元、向被告人付玉娟追缴违法所得五十万元、向被告人赵清阳追缴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向被告人刘志民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向被告人王斌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向被告人董俊英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向被告人张佳宾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元、向被告人张砚鹏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向被告人罗虹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追缴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陈、王二人上诉

1

陈领及王斌均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陈领上诉称,,不应认定其为主犯;原判对其量刑重,追缴其违法所得数额过高。

刘竹君是后台老板,都是按照刘竹君的安排以入股、购买会员卡、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资金,是刘竹君安排其任天津中旺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王斌上诉称,本案各子公司系刘竹君为了实施犯罪的工具,作为子公司负责人的王斌不应认定为主犯。其所参与非法吸收的资金最少,与其他同案犯相比,对其量刑过重。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所采用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

法院认为原判对二人量刑合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陈领上诉所称其不应认定为主犯,原判量刑重、追缴违法所得数额高之理由,经查,陈领在刘竹君成立的天津中旺源商贸有限公司中作为负责人积极参与、组织人员对外非法吸收资金,应对天津中旺源商贸有限公司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24482.2628万元承担主要责任,应认定其为主犯。

根据刘竹君、赵清阳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陈领的违法所得至少在50万元以上,原判按照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王斌上诉所称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对其量刑过重之理由,经查,王斌在刘竹君成立的天津中旺和商贸有限公司中作为负责人积极参与、组织人员对外非法吸收资金,应对天津中旺和商贸有限公司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226.1114万元承担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主犯。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原判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法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焦作中院撤回二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领、付玉娟、王斌、张砚鹏、原审被告人董俊英、张佳宾、赵清阳、刘志民、刘伟琪、郭子荣、罗虹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销售会员卡、股权转让等为名对外宣传可获取高额回报,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付玉娟、张砚鹏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二人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诉人陈领、王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焦作中院维持原判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付玉娟、张砚鹏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陈领、王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芳

审判员 张爱国

审判员 原树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海军

书记员陈思衡

文章来源:焦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