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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欠垃圾费拟纳入失信名单 是加强管理还是滥用信用?

      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透露,明年将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改革,计划将无正当理由欠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管理,运用信用广州体系实行联合惩戒。

      此举本以提高垃圾费征缴效率为目的,但因试图用失信联合惩戒,其操作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遭到多方人士质疑。近年来,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的方式治理社会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每次类似规定一出台必将掀起网友热议。有专家建议,要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适用边界和调整范围。

垃圾费收取长期存在困难,无故欠垃圾费或纳入失信名单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根据2020版《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广州目前按居民每月每户5元,非广州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每桶(0.3立方米以内)6元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部分居住在无物管只有基层环卫部门代清洁区域的居民,需另外缴纳每户每月10元的清洁卫生费。

      垃圾处理费数额虽不大,实际征收难度却不小。据了解,缴售效果较好的街道能收到七八成,租户多的街道甚至达不到一半,不少街道环卫站面临着“环卫工的工资都不够支付”的困难。为此,今年广州市人大代表刘洁嫦(等)代表提出《关于解决基层卫生费收费难的问题的建议》。

      10月19日,在对上述人大代表的答复函中,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透露,为解决收费效率低、收费成本高的问题,拟在2021年8月前制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为优化收费方式,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答复函中表示,将积极研究随电费、随水费、商业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生活缴费等多种交费方式的可行性,还计划探索在垃圾费收取领域引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机制,将无正当理由欠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管理,运用信用广州体系实行联合惩戒”。

      此消息发出后不久,就立刻遭到网友的质疑。网友@局长别开炮称,“不讨论缴费不缴费的问题,我只想问问征信这么重大的事情,难道就没有法律来规定什么东西可以上征信?增加征信内容要经过什么程序吗?”

道德和私人领域屡次引入信用体系,网友、学界争议不断

      实际上,近年来,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的方式治理社会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后,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将地铁进食、乱扔垃圾、乱闯红灯等道德或私人领域行为与“失信”挂钩。

      2016年1月,《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且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2018年2月,南京发布了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2019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一人占多座、车厢内进食、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等行为属于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

       类似的规定不断涌现,而每次新规定的出现都必然引起网友的一阵热议,其中热评中总少不了一句:“信用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也有网友发表观点称,小过与大错同样上征信(信用),失信常态化,等于消解了信用的严肃性。

      近年来,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顽疾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与此同时,正因为治理效果明显,一些领域失信惩戒泛用的苗头也开始出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曾表示,就“失信”的界定来说,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也没有权威的上位法可以约束较低位阶的文件,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不对失信做出定义,而是进行非穷尽的列举。

      沈岿曾撰文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应该定位于减少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的重大违法事件,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些失信行为,而不应该做扩大化理解和界定。“现在失信行为多与违法行为勾连,甚至与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等绑在一起。这就容易出现失信惩戒规定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他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此前提到,将乱闯红灯等作为公共信息来管理和应用,并作为惩戒的相关依据,部分惩戒措施实施起来缺乏法理上的支持,属于应用过度。

      而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则持相反观点,他曾告诉南都记者,像乱扔垃圾、地铁里吃东西这类行为,用社会信用体系来约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些做法是一个实际行为,而不是一个有关诚信的道德概念,所以可以用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定来惩戒。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种种问题,邵志清呼吁,迫切需要一部基本法来进行规制。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也在今年两会提案中强调,要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适用边界和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