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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高校三学生非法集资 百余人上当

台海网8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三名在校大学生打着“套现”的幌子非法集资,被害人竟达百余人!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这三名在校大学生分别受到了惩罚。

原来,黄某、施某、王某都是厦门某高校的学生。2017年11月以来,黄某让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套现”的广告宣传。黄某等人在宣传中声称:“只要在‘蚂蚁花呗’、‘借呗’、‘任性付’、‘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套现转给我,就可以立即获得10%的月利息,次月到期还款前归还本金。”

许多受害人因此上当,先后找他们套现。被害人在各类贷款平台套现后,将款项转给黄某等三人,以获取上述收益。

施某、王某收到款项后,按黄某指示,将款项转给黄某或者用于偿还到期借款,并从中获取手续费。然而,黄某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肆意挥霍,并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归本还息。

案发后,三个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截至案发,三人非法所得金额均达到上百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某、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而被告人施某、王某分别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外,一审还判决要求将被告人施某、王某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并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他上诉认为,自己所犯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期间,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黄某量刑偏重,且考虑二审期间黄某亲属代为退赃,故对黄某从轻改判。

因此,中院二审仍认定黄某犯集资诈骗罪,但依法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另外,黄某还要再退赃款五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为何认定是集资诈骗罪?

为何终审判决认定黄某是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此,法官说,本案中,黄某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集资信息获得巨额投资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以新还旧、境外旅游、打赏“主播”等用途,故黄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法官提醒说,校园并非投资理财的“禁区”,但即便是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理财经验的学生,在投资时也一定要保持警惕。不盲目相信宣传造势,不迷信专家推荐,对于宣传中包含或者暗示“无风险、免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的产品要坚决远离。学子们务必慎之又慎使用相关网贷平台。特别是对于穿着网络借贷平台外衣的非法“校园贷”,一定要坚决远离,尽量多征求家人长辈的意见,避免深陷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