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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组局吃饭
庭审中,原告餐厅的负责人表示,4月28号下午,一名姓林的男士打电话预定了当晚的一个包厢。当天晚上6点半左右,林某和其他7名客人一起抵达包厢用餐。林某点了多种菜品、酒水等,共计消费了2759元。
当晚7点半左右,被告颜某也来到餐厅,走进了林某预定的包厢。当晚10点半左右,林某和其他人相继离开,最后只剩下被告颜某还留在包厢内。
被告颜某解释说,他曾因无证驾驶进过拘留所,在那里认识了林某。离开拘留所后,他和林某很少联系。
告 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