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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公安局关于当前全市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精神,结合当前大气扩散条件,按照省大气办《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5号)要求,保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2月5日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依据《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0】涿政发1号),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特就当前全市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全市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期间,公安机关暂停审批烟花爆竹运输手续并暂停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

四、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一律停止销售,库存的烟花爆竹必须封存。对仍继续销售的,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严厉打击。

五、按照《涿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销社、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社区办、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六、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八、对举报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

 
                                     涿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转自:涿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