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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新冠肺炎接触史,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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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公开曝光的案例显示,全国有20多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被立案侦查,还有多人因拒不接受防疫测温检查等工作被追究法律责任。

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过失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多名新冠肺炎患者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陕西省丹凤县在排查中发现,65岁王某某夫妇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社会活动,未在家里自行隔离,在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诊后,还在丹凤县商镇一带参加社会活动。

2月4日,两人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2月5日,他们怀孕8个月的儿媳被确诊。

目前3人都在商洛市中心医院隔离治疗,病情平稳。

公安机关2月4日对两人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中队副中队长魏书江告诉记者,王某某夫妇二人是在春节前到湖北省郧西县要账时被感染的。

魏书江:

“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初八,我们村组干部屡次上门做工作,二人拒不承认到湖北郧西要账一事。现在造成我们桃园区有80余户群众已被隔离,目前隔离人数已经达到300多人。”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目前,苟某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隔离收治。

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韩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预防防控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114条115条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现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对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进行立案调查。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2月5日通报:

2月4日,增城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樊某(女)立案侦查。

增城区公安分局刘警官:

经警方初步侦查,樊某,女,自1月21日到达增城区后身体出现不适。2月2日, 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其间,她多次就医时刻意隐瞒其疫情发生地居住史,并未自行居家隔离,导致多名密切接触者需隔离观察,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构成犯罪

另外,吉林、山东、福建、江苏、浙江、安徽、山西等地也出现了类似案件。

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前防疫期间,什么样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律师王殿学分析:

王殿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因此构成本罪的前提是涉案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这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对此应当以医院确诊为前提。同时,该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前提,只要是确诊病患,未按照隔离要求故意与公众接触的,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上造成了疫情的传播。

在福建晋江,一确诊病人明明来自武汉,居然谎称自己来自菲律宾,不但不隔离,还去参加宴会,导致很多人被居家观察。

实践中,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或者确诊病患接触史,不自我隔离等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结果犯,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包括“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王殿学:

对于不构成这两个罪名,单纯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或者确诊病患接触史而不自我隔离、与人接触的,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检察官赵慧:

如果行为人是疑似或被确诊了,当地卫生部门要求行为人隔离,或者强制隔离观察,如果行为人没有遵守这项规定,偷着出去了,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有关防控措施,那么就有可能涉嫌《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拒不配合体温检测?

违法!

当前,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拒不接受测温、防疫检查、殴打、谩骂工作人员等事件,在充分释法说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拒不配合的,司法机关也会依法作出从严处理。

检察官建议:

赵慧:

我们希望广大公众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管控措施,另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减少外出,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司法机关一个是要坚决贯彻两高的要求,要准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类违法犯罪,遵循主客观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打好疫情防治战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律师观点:

放任行为”构成犯罪

有关法律规定,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姚艳姣进行了详细解读。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次防疫期间,哪些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姚艳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单来说,就是指以危险的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

这里的危险方法就包括我国刑法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构成该犯罪,最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

结合媒体已经公开报道的涉嫌犯罪的患者行为,我们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1、行为人到访过重点疫区,或者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史,或者与非重点疫区的确诊患者有接触史,也或者存在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症状。

这个条件的满足就可以说明行为人存在高度患病并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可能,也就是说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2.、行为人最终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这个客观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被确诊,才会具备传播并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3. 行为人与不特定人员存在接触情况。

4. 行为人拒不执行法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5. 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心态。

如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别强调,在“放任”心理状态下,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属于确诊病例、疑似感染者或者密切接触者,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去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或者隐瞒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隐瞒发烧等患病症状,同时又拒不报告,不隔离,不接受治疗,仍然是可能构成这个犯罪的,后果严重是可能判处**的。

今天广东最高院副院长在媒体会上明确说到了这点。

2、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当前是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我国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对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提及要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

广大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让全社会更加意识到疫情防控重要性的同时,司法机关一定要准确适用刑法规定,遵循主客观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来源: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

记者:

孙莹  雷恺  刘泽耕  郑澍

监制:赵嘉麟 史先振

编辑:苏   文

校对: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