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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涞水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涞水县大气污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及元宵节期间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紧急通知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大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要求,Ⅲ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及区域

根据涞水县大气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紧急通知》(涞大气办【2020】11号),我县于2020年2月5日上午10: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法规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局统筹全县禁放工作,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二)应急管理局、县供销社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巡查监管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镇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属地和连带责任,组织居(村)委会按照通告要求做好辖区居民禁放宣传和监督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负责组织企业、经营门店的禁放宣传和监督工作;住建局综合执法部门协调主要路口LED大屏,沿街商铺LED屏显示禁放内容。

(四)宣传部、电视台等单位多渠道宣传禁放规定,公布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和案件信息。

(五)各镇、各相关部门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三天必须全域全天候巡查,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拍照取证,公安部门及时跟进处理。


四、有奖举报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举报电话:110、0312-4532110

涞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