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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事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年12月31日,涿州市人民政府正式修订印发了《涿州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2019年1月24日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涿州市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涿政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禁售、燃范围

涿州市市区107国道(含)以东、腾飞大街(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区域内

(另含桃园办事处:包子铺村、东庄头村、八家窑村、太平庄村,双塔办事处:上念头村、下念头村、大石桥村,清凉寺办事处:马官屯村、塔上村、塔东村、塔西村、马坊村、大沙坎村、官庄村,以及107国道两侧门店),

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及南苑新机场(保定区域内)净空保护区的通告》要求,

义和庄镇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结合涿州市与北京市相邻的特殊地理区位,百尺竿镇

松兰路张庄以北两侧、夹河村北长琉路两侧

东仙坡镇

107国道(旅游大道十字路口至北京交界处)两侧、长琉路两侧,

码头镇

码头村北进京道路两侧

全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方式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方式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

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举报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举报电话

涿州市公安局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