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塘社区 首页
4人自驾游遇车祸2死,肇事司机却反诉死者家属索赔百万?

4位老人结伴自驾游,结果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对夫妻廖某某和李某某死亡。事发后,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同时被判赔亡者家属123.4万元。王某随后一纸诉状又将亡者家属及另一位乘车人乔某告上法庭,以“四人曾约定均摊与车相关的所有费用及其他费用”为由,索赔车辆报废的15万元损失及123.4万元死亡赔偿的各自份额,共计103.8万元。10月2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4人自驾游遇车祸2死,肇事司机却反诉死者家属索赔百万?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反诉

司机起诉死者家属

共摊死亡赔偿金

据了解,2017年7月11日,乔某与廖某某、李某某商量一起去张家口自驾游,但因三人都没有车,便想到邀请王某带车出行。

7月13日9点,王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约定地点接上三人后出发。行至一加油站时,王某加满油回到车上,乔某便说:“你就负责车的费用,其他你就别管了。”王某答,“这可不行,我建议,与车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连同其他费用,最终一起结算,大家均摊。”此建议一提,立即得到大家的一致赞同。

没想到的是,在车行至张家口某隧道内发生事故,造成廖某某、李某某死亡。随后,司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还赔偿了亡者家属123.4万元。

而时隔两年多,王某又将亡者家属及乔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报废15万元、死亡赔偿123.4万元,总计138.4万元的各自份额。

法庭上,王某认为,合同所涉自驾游活动是由被告发起并决定的,自己是受邀参加和带车服务。同时,出发时以“全员通过”的方式就未来发生的所有费用,作出了明确的分担原则。

亡者儿子廖某有获取死亡赔偿的权利,并已经获得了王某123.4万元赔偿,自然有代死者履行合同之义务;乔某系合同缔约人之一,责无旁贷。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这138.4万元也应由被告履约,承担各自份额,共计103.8万元[(15万元+123.4万元)×0.75]。

肇事司机

约定合同在前

事发后钱还得算

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与廖某某、李某某、乔某都是20多年的老友了。“他们说只让我出油钱、停车费什么时,我一是不想占这个小便宜,二是考虑到万一发生事故了,我一个人也承担不起,所以就说’与车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都一起分摊。”王某表示,当时因为马上要出行了,所以“事故”二字自己并未说出口。

“但肯定就是这个意思啊!”王某说道,“我们约定的是’与车相关的发生的所有费用’,那么发生了事故,所产生的死亡赔偿,也是属于这个范畴。”

同时,王某表示,一般发生追尾事故也不至于死亡,但当时坐在副驾的廖某某前面的气囊没有弹出,而是整个爆了出来,砸到廖某某右胸。而在后座睡觉的李某某,当时也没有系安全带,最终抢救也没抢救过来。

“事故中判定我的违法行为,我认可,且已经承担了所有刑事处罚。但这并不影响按照我们四个人约定的费用结算原则。”王某表示,合同的约定时间,是在事故发生之前,现在,廖某某及李某某的亲属及乔某,也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亡者家属

同行出游酿惨剧

出行费用要咋分?

对于王某的起诉,廖某认为,王某是将个人判刑的犯罪行为扭曲成所谓合法的合同行为,将造成自己父母双亡的恶劣犯罪行为的依法赔偿偷换概念成共同出行的费用,让自己再次承担王某自身犯罪造成的巨大侵害。此行为是进一步重复侵害的主观恶意极深的恶性诉求,与其刑事庭审的认罪态度完全相反。

同时,王某系在高速隧道内超速驾驶,追尾前方大货车,才造成自己父母双亡。王某的行为性质为犯罪行为,不属于合同或约定行为。

此外,在此前的判决中,法院已充分考虑到同游同行关系等全面因素,明确界定并最终确认廖某某、李某某承担整体案件15%的责任,且王某认可案件判决并未就认定及情况上诉,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因此,廖某提请法院驳回王某不合法、不成立的恶意重复侵害诉讼。

同为被告的乔某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从事发到现在两年多,乔某每次坐车都还心有余悸。王某对其造成的伤害,出于朋友关系,乔某从未追究过。事发后,乔某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极力抢救死者廖某某及李某某,并垫付医药费2万多元,之后也没有找死者家属或王某索要该钱款。对于王某的诉讼,乔某不予认可。

最终,因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延伸阅读:

出车祸后怎样处理?

发生车祸以后,难免会有财产或者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不要惊慌,是需要心平气和来处理交通事故,这时候需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究竟出车祸后怎样处理?

一、立即停车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二、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匿不报。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交通事故报警”、“急求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当事人需得到对方明确答复方能挂机,并立即回到现场通报联系情况、等候救援及接受调查处理等。

三、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四、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访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当事人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