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社区 首页
国家给“最有钱的人”定规矩了,正在公示!

天天说钱
07-29 18:09
关注
文 刘晓博

7月26日傍晚,央行干了一件大事:酝酿已久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布,并征求意见。  


这个“试行办法”,就是国家给“最有钱的人”在“生意的最高形态”上确定规矩的。

其目的有两个:

1、中国金融业正在全面对外开放,当然也应该对内开放。在这个“金融行业门槛大幅降低”的时刻,需要确定基本的规则。

2、在繁荣金融、活跃经济的同时,防止“野蛮人现象”重演。

从2015年到2018年,A股里围绕着万科、格力电器等股权之争,出现了所谓的“野蛮人现象”,它实质上就是一批率先拿到金融牌照的民营企业,利用规则不健全、资金不对等,通过拥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对产业资本发起的一轮“降维打击”。

在那一轮“资本战争”里,大家第一次全面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威力。这种能量如果不被规范,杀伤力堪比“核武器”。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拿到“金融全牌照”,基本上是中国“头部企业”和“最有钱的企业家”的共同愿望。

而且,的确有那么一批“头脑灵活的人”,率先构建了自己的“金融帝国”。比如MT系,早在2017年6月前后,就参股、控股了44加金融公司,涉及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租赁、期货等,覆盖了金融业全部牌照,其控参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高达3万亿。

曾有媒体在2018年的时候,整理了一份“民营金融28大系”(见下图),大家可以看一下。当然,经过治理整顿,目前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那么央行的“试行办法”,到底定了哪些规矩?下面简单看一下:

1、“试行办法”一开头就定义说: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就是说,政策指向是非常明显的。

此外还定义说: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金融业的类型,又被明确分为6类: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比如一家企业,控制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又控制了一家基金公司,并达到一定资产规模,这时候就满足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你必须向央行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如果不同意你成立,那么你必须放弃其中一家金融企业的控制权。

2、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合法自有资金),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别以为50亿实缴资本门槛不高,实际上很多号称身价千亿的人根本拿不出来,于是就通过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来充数,还要搞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猫腻。这在前些年非常流行,现在管理层把漏洞全部堵死了,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做穿透式监管。

3、如果有下列违规行为,则不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说实话,仅上述这些限制,就可以把一大半“有钱的野蛮人”排除在外。

4、“试行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这些规定杀伤力也非常大,基本上把野蛮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黑色目的、灰色目的”都挡在了门外。

5、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6、“两参一控”——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此外,“试行办法”还对关联交易、风险隔离、风险管理、资本负债率、资本补充和管理要求、董监高任职资格、并表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等,做了明确和严格的界定。

那么问题来了,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严加管控,将带来哪些影响?我的看法是:

第一,可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5年到2018年之间民间金融控股公司对龙头企业的“降维打击”,告诉我们:如果缺乏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可以轻松地“掠夺财富”,还早晚会闯下大祸——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可以保护实体经济,特别是保护那些专心做实业、搞技术的企业不被外部资本轻易吞噬。

第三,有利于控制资产价格,防止穷人被“剪J菜”。金控公司掌握的财富动辄数千亿、上万亿,如果被违规用来“拍土地”、“坐庄炒股”或者操控大宗商品价格,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

第四,这也是对民营企业家的一种保护。当一个搞实业的企业家一旦拿到牌照、玩起了金融,就有种“爬行动物飞起来”了的轻飘飘的感觉,觉得挣钱太容易。但正是这种容易,酝酿着大祸。

光绪的父亲、溥仪的爷爷醇亲王奕譞曾留下一个家训——“财也大,产也大,后来子孙祸也大,若问此理是若何,子孙钱多胆也大,天样大事都不怕,不丧身家不肯罢”。大家不妨看一下,前文那份28系名单里的前几名,“而今安在哉”?

第五,管住“最有钱的人”,防止“赢家通吃”、“赢家乱吃”,给普通人、普通企业家留下一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