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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救助标准达8万多
     为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近日,我区下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从2018年10月1日起符合救助条件的0到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救助,其中人工耳蜗救助标准高达8.85万元。

  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据了解,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实施意见要求,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2019年起,自治区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统筹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补助资金、自治区“人工耳蜗”项目资金,分类分档对各地区适当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