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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兴义市易地扶贫搬迁

                                                                                解读:兴义市易地扶贫搬迁

一、易地扶贫搬迁定义、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

  (一)易地扶贫搬迁的定义。

  易地扶贫搬迁是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有组织、有计划的人口流动形式,是指将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根本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二)我市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兴义市计划安置易地扶贫搬迁人口10403户4815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019户31595人),涉及69个乡镇439个村。其中市内搬迁安置2598户11267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854户8466人),涉及19个乡镇106个村;晴隆、普安、望谟、册亨等四个县跨区域搬迁安置7805户36886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165户23129人),涉及50个乡镇333个村。

  目前已建成11个安置点8585套住房,共计搬迁入住8205户37046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135户32095人),其中市内搬迁2269户10041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00户9280人),跨区域迁入5936户27005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035户22815人,晴隆县迁入1846户8482人,普安县迁入3190户14497人,望谟县迁入779户3526人,册亨县迁入121户500人)。

  1.2016年工作完成情况。建成8个安置点3141套安置住房,同步完成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搬迁入住2975户1357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531户11486人),其中:本市1290户5848人搬迁入住率为100%。跨区域1689户7722人。

  2.2017年工作完成情况。建成5个安置点5444套安置住房,同步完成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搬迁入住5251户23517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604户20609人),其中兴义市内实际搬迁入住979户4193人,入住率为100%。。跨区域搬迁实际搬迁入住4272户19324人。

  3.2018年工作完成情况。规划建设安置点1个,计划建设住房2241套,总投资90714.91万元,计划安置2241户11116人。截止目前。完成住房主体工程建设2080套,完成83.54%。本市搬迁对象294户1226人已全部精准锁定。

  (三)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1.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区域。(1)纳入“十三五”规划搬迁的条件。主要为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距乡(镇)所在地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村寨人口规模较小、贫困发生率较高、扶贫成本高,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中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寨(组)实施整寨(自然村寨)搬迁,零星搬迁的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2017年纳入新增搬迁的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调查核实新增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151号)明确,纳入新增搬迁的条件为:

  一是全省2760个深度贫困村、20个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和14个深度贫困县非极贫乡镇其他贫困村适当放宽搬迁准入条件,对居住在生产发展条件较差村寨的困难群众,愿意搬迁的纳入新增搬迁。

  二是50户以下(含50户)、通硬化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困难大、成本高的自然村寨不受贫困发生率50%以上条件限制,全部纳入新增村组(寨)整体搬迁。

  三是2017年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无安全稳定住房居住的困难群众一并纳入新增搬迁。

  2.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对于“十三五”规划搬迁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进行精准识别或复核,确保搬迁对象精准;对于2017年省要求新增的搬迁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调查核实新增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151号)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识别确定。搬迁对象精准识别的主要流程为:

  (1)由市发改、扶贫、移民等部门共同研究,以扶贫部门复核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对照迁出地区域条件选定搬迁对象识别区域。

  (2)由各相关乡(镇)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驻村“五人小组”形成若干工作队伍,在选定的搬迁区域内张榜公布需要具备的搬迁对象家庭个体条件。

  (3)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和扶贫部门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信息资料,由乡(镇)组织的工作队进村入户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4)由乡(镇)组织的工作队指导经普查筛选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5)对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乡(镇)组织的工作队要逐户进村入户核实,并逐户填写调查核实登记表。

  (6)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由乡(镇)组织的工作队指导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

  (7)由乡(镇)组织的工作队指导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复议通过后,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8)由乡(镇)政府组织对各行政村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

  (9)由市扶贫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移民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10)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级发改、移民、扶贫等部门对市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发改委、扶贫办、移民局。

  (11)省发改、扶贫、移民进行抽查核实。

  3.易地扶贫搬迁的补助政策。根据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于纳入计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人均补助2万元,旧房拆除后每人奖励1.5万元;二是整寨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旧房拆除后每人奖励1.5万元。建房补助要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人均2万元,由安置地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旧房拆除复垦费人均0.3万元。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搬迁对象

  1.已进入规划并标识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在搬迁前脱贫的是否可作为搬迁对象?

  通过精准识别已经进入规划,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前标识为脱贫的,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其他未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的贫困人口已标识为脱贫的,不纳入搬迁范围。需要强调,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未搬迁入住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前,原则上不得列为脱贫人口。

  2.2016年以前已享受过扶贫生态移民政策或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是否可以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已享受过2012-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政策及此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口,不得纳入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的2016年(不含2016年)以前农村危房改造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按照相关认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衔接,凡是已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户,不再实施农危改项目,避免造成国家投资浪费。

  3.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含婚进、婚出、新生、漏登、入伍、就学、服刑、死亡等)如何确定?

  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4.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和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人员可否纳入搬迁范围?

  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5.家庭成员中既有贫困人口又有非贫困人口如何处理?

  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6.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和其他同步搬迁人口中的“四有”人员能否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另外,计划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在属地扶贫部门进行对象识别认定时,对象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中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造成误评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7.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能否选择与子侄、叔伯一同搬迁?

  原则上,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纳入民政兜底扶持,但如双方均符合搬迁条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赡养、抚养协议,经村、组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一同搬迁。

  8.搬迁对象是否可以并户(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但分户)或分户(兄弟二人均已组建家庭但户籍在一起)搬迁?

  家庭成员已分户、但实际共同居住且均为贫困人口的,可并户搬迁,但需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合户登记。如其中

  方为非贫困人口,不得并户搬迁。

  在人均住房面积不超标的前提下,家庭成员较多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可以不互相依靠的家庭成员可按小家庭分户搬迁,但需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登记。

  9.自然村寨整体搬迁村寨人口是否需要全部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坚持自愿原则,不搞强迫搬迁。对列入整体搬迁村寨,原则上搬迁率不低于70%。对不愿意搬迁的农户,不强迫搬迁,但农户应签订放弃搬迁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管理

  1.住房面积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算?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在没有超出群众自筹标准的前提下,可按套内面积计算。

  2.住房装修有关问题?

  在保证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和不增加搬迁农户负担前提下,政府统建房屋建议统一简装修,并在住房建设中统一招标明确,一并打入住房建设成本;简装修至少包括厨房、卫生间具备基本功能,墙面粉刷和地砖铺设,原则上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

  (三)资金使用管理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费用能否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建设征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地质勘查、招投标等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以及工程监理、决算审计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不能从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2.县内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能否县内统筹使用?

  安置点结余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其他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节余的,在搬迁完成后可用于安置点后续发展资金、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搬迁群众公共支出和后续发展。

  (四)旧房拆除

  1.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实施主体?

  依据《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意见》,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搬农户拆旧房奖励和复垦宅基地补贴),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筹措,预安排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要求组织完成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对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完成旧宅基地复垦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2.有保护价值的村落能否不拆除旧房?

  凡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自然村寨、国家民委和贵州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或其它具有保护价值或旅游开发价值的村落,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可不拆除,但要签订相关协议,收归乡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作为公共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和保护。

  3.无房户能否享受旧房拆除奖励?

  搬迁对象中的无房户不给予旧房拆除奖励,由地方政府先行从住房投资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待搬迁对象稳定脱贫后可按旧房拆除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后,将旧房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导致旧房不能拆除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4.几户共同居住的房屋(一户搬迁,其他户未搬迁)房如何拆除?几户共同居住但未整体搬迁的,拆除搬迁户旧房会影响其他未搬迁户安全居住的,可以不拆除搬迁户旧房,同时搬迁户也不得享受旧房拆除奖励,搬迁户对应拆旧房奖励的建房资金,经签定相关协议,由地方政府先行从住房投资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待搬迁户稳定脱贫补足相应资金后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5.搬迁对象在原居住地有两处或多处住房,旧房拆除如何处理?

  搬迁对象搬迁后,搬迁对象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应全部拆除并及时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三、兴义市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

  四、易地扶贫搬迁的成效认定

  (一)完成“四率一面积”指标

  四率一面积,即:搬迁精准率、累计入住率、住房建设资金补助率、累计脱贫率和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是国家层面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1.搬迁精准率=已搬迁人口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记一致的人口累计数÷已实施搬迁人口累计数。

  2.累计入住率=已搬迁入住人口累计数÷年度计划完成搬迁人口累计数。搬迁入住的标准是: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的。

  3.住房建设资金补助率=年度安置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总额÷年度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购房)总成本。

  4.累计脱贫率=搬迁人口中已核定为脱贫人口累计数÷已实施搬迁人口累计数。

  5.人均住房面积=年度已搬迁入住安置住房总面积÷年度已搬迁入住人口数。

  (二)做好搬迁群众满意度工作

  在国家层面提出的“四率一面积”成效考核基础上,省级增加了对搬迁群众满意度的考核。因此,我们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时,要围绕“搬迁政策是否称心、工程质量是否放心、搬迁过程是否省心、干部工作是否热心、后续扶持是否安心”等几个方面,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办法,做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四个经得起”,即:工程建设经得起看、资料档案经得起查、资金管理经得起审、搬迁对象经得起问。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