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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新县光伏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新县光伏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永新县光伏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明确光伏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方式,根据《永新县光伏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光伏产业扶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要在对光伏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光伏产业扶贫项目覆盖的贫困户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保障每户贫困户年收益2000—3000元。

  第三条  前十年,原则上必须还清光伏扶贫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清了光伏扶贫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单户安装对象,其光伏发电系统产权无偿划归安装户所有。安装对象举家外迁或死亡后,其光伏发电资产划归村委会。还清了光伏扶贫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光伏扶贫集中安装点,其产权由县或乡镇统筹划归所在地或其它既定村委会集体所有。还清了光伏扶贫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其产权无偿划归项目既定村委会集体所有。

  第四条  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在永新县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光伏公司)统筹安排收益还贷的前提下,根据“谁安装、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的净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五条  集装点光伏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主要采取“光伏+”分配模式,即享受集装点发电收益的贫困户通过乡镇或村组安排的公益性岗位上岗履职方式获得收入。具体公益性岗位由乡镇或村组统一安排。

  第六条  享受集装点发电收益的对象必须是贫困户,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每年调整一次,同时把受益贫困户名单及时上报县光伏公司,原则上每户贫困户享受的收益不低于3kw的同等发电净收益,即在确保还本付息和其他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原则上保障每户贫困户每年光伏扶贫收入不低于2000元。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净收益归贫困村集体,主要用于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就业工资补贴,其余用于村级产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小微奖励补助基金等,不得用于弥补办公费用和招待费用。

  第八条  村级光伏管理员的工资主要从集装点收益中提取,少部分由其服务的单户安装对象,可按其管理的集装点个数、规模和服务的单户数量核发,具体执行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县光伏公司统一对全县所有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商业保险,其费用从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中按安装规模大小分摊。

  第十条  因统筹管理需要支出的费用由县光伏公司统一支付,如正常的运营和维修费用、监控系统费用等;但因安装对象自身原因损坏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安装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光伏发电收益中,扣除偿还光伏扶贫项目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管理费用、保险费用、维修费用和其他需要统一支出费用后,原则上由县光伏公司按如下方案统筹分配。

  2017年,光伏扶贫贷款不还本金,蓝卡户不付息、红卡户付息25%、黄卡户、已退出的贫困户和示范点已安装的其它对象付息50%,剩余的发电净收益属单户的全部归安装对象所有;集装点净收益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配;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并按本办法第七条分配。

  2018年—2020年,在县光伏公司统筹安排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对于正常发电的,原则上安装3.12kw规模的贫困户收益不低于2000元/年,安装4.68kw规模的贫困户收益不低于2500元/年,安装5.2-5.3kw规模的贫困户收益不低于3000元/年。集装点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按本办法前条款进行分配。

  2021年-2026年,所有安装对象在县光伏公司统筹安排还本付息和其他合理支出后,实际净收益全部归安装户。集装点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按本办法前条款进行分配。

  2027年后,已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发电收益单户安装对象所有收益归安装户所有。集装点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按本办法前条款进行分配。

  如有需要,可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分配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县供电公司按月向县光伏公司提供全县所有光伏扶贫项目的发电量及发电收益的具体明细。

  第十三条  县光伏公司根据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发电量及发电收益数据建立台帐。由县光伏公司根据各安装户的实际发电收益扣除相应的支出及还本付息后,剩余部分直接拨付给受益对象。

  第十四条  县光伏公司负责每月将所有光伏扶贫项目的发电量及发电收益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本乡镇所有光伏扶贫项目的发电量、发电收益和支出情况张榜公示,村委会负责将本村光伏扶贫项目发电量、发电收益和支出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如出现贪污、挪用光伏发电收益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光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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