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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永新县2017年河长制考核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新县2017年河长制考核方案
根据《永新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永新县2017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指标
(一)思路升级,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7分)
1. 启动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打造一批河长制示范河流,推动流域生态治理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7分,县河长办)
(二)制度升级,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15分)
2. 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重新印发河长制工作方案。(2分,县河长办)
3. 建立和完善覆盖到村的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3分,县河长办)
4. 实行问题清单制。(2分,县河长办)
5. 完善考核机制。(3分,县河长办)
6. 完善河长制督察检查及验收制度。(1分,县河长办)
7.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分,县审计局)
8. 探索综合执法。(2分,县水利局)
(三)能力升级,加强河库长效保护管理(13分)
9. 完善河长制工作机构的组建。(3分,县河长办)
10. 推动落实“一河(库)一档”。(3分,县河长办)
11. 严格水功能区监管。(2分,县水利局)
12. 强化技术支撑。(2分,县河长办)
13. 加强河库管护。(3分,县水利局)
(四)行动升级,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55分)
14. 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库治理。(6分,县环保局)
15. 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取缔“十小”企业。(2分,县环保局)
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管网)建设。(3分,县工信委牵头,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6.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3分,县住建局)
17. 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区”划定。(2分,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2分,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18. 推进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化治理。(3分,县农业局)
19.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5分,县委农工部)
20. 开展侵占河库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4分,县水利局)
21. 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4分,县水利局)
22. 开展非法设置入河库排污口专项整治。(3分,县水利局)
23. 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3分,县农业局)
24. 继续推动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5分,县水利局)
25.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0.5分,县环保局),加快备用水源建设。(0.5分,县住建局)
26. 加强城镇黑臭水体治理。(2分,县委农工部、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27. 加大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力度。(3分,县林业局)
28. 开展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治理。(1分,县环保局)
29. 加大河库水域治安防控工作力度。(3分,县公安局)
(五)宣教升级,营造群防群治浓厚氛围(10分)
30. 组织开展河长制宣讲活动。(2分,县河长办)
31. 完善河长公示牌设立。(1分,县河长办)
32. 加强河库保护宣传。(4分,县委宣传部)
33. 加强河库保护知识普及教育。(3分,县教体局)
二、考核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县级考核。各乡(镇、场)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县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组织考核。
(二)时间安排
1. 2017年11月底前,各乡(镇、场)完成自评工作,按照负责考核的县级责任单位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 2017年12月上旬,县级责任单位对各乡(镇、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完成县本级自评工作(自评报告、考评材料)。同时按照负责考核的市级责任单位的通知要求参加市级考核。
3. 2017年12月底前,县级责任单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统一交县河长制办公室。
4. 2018年1月上旬,县河长制办公室统计并汇总考核结果。
5. 2018年1月底前,公布考核结果,并报送县有关部门。
三、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乡涉及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那么最终考核得分为:88÷90×100%=97.78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任务分工另行印发。
各乡(镇、场)上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县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最终得分为县级对各乡(镇、场)的考评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60分至89分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取得优秀等次的乡(镇、场)可分别获得1至2名优秀河长推荐权。
(二)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三)考核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四)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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