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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新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新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新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江西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6号)和《“健康江西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和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初步建立起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服务体系,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各项防治措施得到了全面落实。全县的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十二五”规划期间,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923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3.8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及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但我们也要清晰的认识到,由于我县属于人口较多的县,外出务工人员众多,流动性强,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幼妇孺,个人的观念及受教育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今后的一段时期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目前,我县结核病患者的数量较之周边县区仍然排位靠前,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近400例,发病数及死亡数均排在甲乙类传染病前列。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现有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技术、人力、保障、投入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防治工作需要,新型服务体系的运转机制也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县级医疗机构诊断人员、设施不足,基层防治体系薄弱。耐多药及流动人口肺结核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防治开展困难,公众对结核病的主动预防意识不强等。因此,“十三五”期间是我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还需各镇乡、各部门切实的采取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深化医改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江西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提高防治服务能力,实现结核病患者早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提高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一)病例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二)患者筛查。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三)患者治疗。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四)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五)服务能力。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六)医疗保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七)公众宣传。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我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在县级设立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县门诊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为我县住院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外进行公示,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两级服务网络为肺结核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防治人员从业荣誉感,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模式要求,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疾控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要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结核病诊断水平。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县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控制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二)加大发现患者力度

  1.加强可疑症状者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等五类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设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发挥中医药作用。县人民医院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开展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工作,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县人民医院要规范耐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要因地制宜的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区,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隔离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要加强居家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督促患者规范全程服药。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要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患者优惠减免措施,切实降低患者自付费用,努力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资助帮扶。实施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救治政策。

  (五)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为结核病防治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监管场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六)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申请、采购力度,保障抗结核病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强化对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医联体作用的优势,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主动融入深化医改

  1.建立医联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探索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联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帮扶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联体之间顺畅转诊。

  2.建立分级诊疗就医秩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3.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县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二)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要积极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县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县科技局。负责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的支持。

  (六)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七)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照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八)县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九)县人社局。负责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推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十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妇联等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双重感染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乡镇定期组织对本区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县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评估,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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