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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扬尘污染、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三大专项整治。现将行动开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县政府成立颜卓洲副县长任组长,贺江华、肖文忠、刘建朝、黄兴龙为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和县工信委,分别负责工业大气、扬尘、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一种严打态势。环保、发改、工信、住建、房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

  三、严格督查考核。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及时通报各乡镇、各部门进展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存在较大问题的乡镇或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环境污染整治进展迟缓的下达督办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大气污染专项整治目标考核,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或部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声势浩大的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宣传活动,主动公开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主动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永新县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永新县城县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永新县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新县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吉安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府办发〔2014〕13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系列专题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PM 10)和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治理,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新增煤炭消费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严格限制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2.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淘汰,推动全县煤矿逐步平稳退出关停,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3.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县工业园区。除规划聚集区外,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江西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推进燃煤发电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

  2.推进企业烟粉尘治理。加大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烟粉尘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强化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开展砖瓦窑行业整治,确保砖瓦炉窑的废气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开展全县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现状调查,掌握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生行业和区域分布状况,确定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档案,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对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情况进行再排查,确保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快清洁能源推广,推进节能减排

  1.加快调整能源结构。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县工业园区做好逐步淘汰分散锅炉的实施规划。

  2.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3.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照污染减排目标,集中开展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执法监测,以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物排放量的监督考核,杜绝超总量排污,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机制

  1.扩大在线监控范围。更新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全县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火电、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以火电、化工、造纸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企业环评、环保设施“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总量减排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开展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排查整治,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3.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开展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以及主要生产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4.公开企业排污信息。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作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或监督指导相关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企业污染整治、VOCs治理和查处企业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县发改委负责实施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县工信委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基础台账,列出重点清单,梳理有关问题,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专项整治方案,限期实施整改。对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改并实施处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项目和落后的设备坚决予以关停淘汰。整治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督查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对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6日前报县环保局(联系人:旷贵文,联系电话:7722962)。县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工业园区开展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协调联动,狠抓督促落实,明确各重点行业企业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相关责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不正常使用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保障群众健康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定期组织现场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整改工作。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各类主题宣教活动,营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发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和企业整治进展情况,积极回应各类环境诉求,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附件2

  永新县城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有效解决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雾霾现象等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吉安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府办发〔2014〕13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提出的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县第十六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绿色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大气环境问题,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实现“两大战略”任务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分类监管、综合防治的良好局面,有效解决扬尘污染问题,通过对各类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道路交通扬尘、砂石堆场扬尘等进行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扬尘污染,降低我县空气中颗粒物浓度,减少灰霾天气产生,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拆迁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2.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各类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开挖的裸露场地必须严密覆盖、固化或绿化;易起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措施并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或长时间堆放废弃物。

  3.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房屋拆迁、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5.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全封闭,严禁沿路遗撒。

  6.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7.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8.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制作砂浆。

  (二)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城市主、次干道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加大重点区域洒水频次,保持道路和场地地面湿润。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90%以上,县镇主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50%以上。推动非机动车道机械化洗扫作业,逐步提高非机动车道机械化洗扫率。

  2.实施密闭运输。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流体物料车辆,必须采取全密闭、全覆盖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扬散的措施,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3.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4.做好路面硬化和绿化。城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出现破损及裸露泥路造成扬尘污染。

  5.加强公路施工扬尘管理,配备洒水车辆和人员,对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外围道路采取每天不定时洒水和清扫,防止产生扬尘和污染。

  (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2.渣土堆清理整治。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严格实施渣土堆清理整治,全面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3.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裸露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四)矿产加工扬尘污染治理

  石材石料和各类散状物加工企业,矿产品粉碎、筛分必须在密闭加工棚内进行,严格采取密闭作业、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挡、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厂区周边必须设置防扬尘的围墙或防尘网,露天堆场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洒设备;装卸过程必须采取必要的喷湿、遮盖等有效降尘措施;对场内的道路、地面采取自动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抑尘;禁止向无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出售和提供原料,企业出入口要配备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和洗车轮水池,车辆出场前必须冲刷干净。

  (五)商砼站扬尘污染治理

  施工现场内道路实施路面硬化,裸露地面采取临时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在库内存放;物料装卸必须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要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车辆必须进行冲洗。

  (六)垃圾、树叶及农作物秸秆焚烧扬尘污染治理

  加强对城区内随意焚烧垃圾废物、树叶杂草等问题的巡查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全面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制度,重点加大城区周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焚烧垃圾、树叶、秸秆及其它二次扬尘污染发生。

  (七)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治理

  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严管销售渠道,引导经销商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公安、供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惩处非法销售行为。推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划定禁放区域,规定限放时间、地点。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新风,引导群众移风易俗,不燃放烟花爆竹;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实行全面禁放。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各乡镇作为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辖区施工工地、道路、物料运输、裸露地面和物料堆存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供销社、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或监督指导相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指导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运输车辆;负责指导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负责指导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城区及近郊从事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作业的整治;负责城区市政施工、养护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作业的整治;做好城区裸露地面的硬化和绿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管道施工与养护等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牵头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等清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房屋征收拆迁、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工业堆场的扬尘治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工信委:负责商砼站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管养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及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普通国、省道公路施工扬尘治理及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焚烧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负责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易造成撒漏污染的运输车辆开展整治。

  县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对销售污染型烟花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增雨作业,减轻雾霾和重污染天气。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基础台账,列出重点清单,梳理有关问题,分析形成扬尘的原因,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严格扬尘整治标准化管理,突出重点,分类实施,讲求实效,坚持边整改边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督查督导,依法严管重罚,并通过工作简报、推广典型、现场观摩交流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曝光、通报。

  (三)督查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对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6日前报县城管局(联系人:汪笃权,电话:7717892)。县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各单位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根据此方案,迅速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排定序时进度,细化工作内容,严格标准要求,落实推进措施,做到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明确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要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的扬尘治理,特别是做好夏季高温季节、秋冬季静风逆温时期的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抓好工作措施落实,务必确保工作实效。要强化全程监管,各类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等“六个100%”的要求,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三)规范管理,从严执法。县住建、城管、房管、环保、交通运输、公路、农业、国土、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既要定期组织实施本系统执法检查,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扬尘防控执法监管体系。各乡镇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推动本区域的扬尘监管推进工作机制,结合网格化管理,将监管任务落实到项目和责任人。

  (四)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建立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督导通报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组织扬尘综合督导,对各乡镇、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扬尘未得到明显控制的地方,县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严肃问责。

  附件3

  永新县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赣办发电〔2016〕96号)及《吉安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府办发〔2014〕13号)、《吉安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吉办字〔2016〕188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我县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实施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热电联产机组以及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整治目标

  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对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燃料改造、热电联产机组以及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全面完成我县淘汰燃煤锅炉目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进电、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直接燃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

  (二)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更新替代。积极实施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替代或改造,逐步取代分散、小型燃煤锅炉供热。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基本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改用区域集中供热。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可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可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或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

  (三)从严控制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要科学划定城市建成区,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的生物质燃料(除已建成的生物质发电外);禁止燃烧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严格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同步安装高效脱硫和高效烟气除尘设施,实现新建锅炉稳定达标排放;在用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开展高效脱硫和高效烟气除尘改造,确保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县工业园区要积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实施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替代,分步推进集中供热系统规划建设。鼓励电力企业实施区域供热,替代小供热机组和燃煤小锅炉。力争到年底,全县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燃料锅炉供热。

  (六)提升燃煤锅炉运行水平。加强燃煤锅炉能效测试,积极推进标杆锅炉房建设。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锅炉能效、环保测试。整合锅炉司炉工培训资源,强化锅炉运行与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切实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能。

  (七)推进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治理。开展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或升级改造,将机关、事业单位和洗浴、宾馆等服务行业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燃煤小锅炉纳入淘汰对象,年底前完成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或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职责分工

  县工信委、县环保局、县县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确保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工信委牵头负责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天然气、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保障供应及推广应用,负责有序推进高效锅炉推广和锅炉节能改造,把好新建项目中配套锅炉能评准入关;县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在用锅炉系统运行水平提升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及监管;县财政局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监督使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建立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相关企业是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节能环保责任,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基础台账,列出重点清单,梳理有关问题,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整治计划、职责分工、推进措施等。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严格燃煤锅炉整治标准化管理,突出重点,分类实施,讲求实效,坚持边整改边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督查督导,依法严管重罚,并通过工作简报、推广典型、现场观摩交流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曝光、通报。

  (三)督查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对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县工信委(联系人:黄小亮,联系电话:7722015)。县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工信、发改、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对县域内燃煤锅炉在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国家明令淘汰、节能环保测试不达标、建成区、禁燃区的燃煤锅炉进行分类梳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研究建立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环境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联合执法,建立调度台账,强化跟踪调度,通过现场抽查、巡查等形式,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估。按照《吉安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情况现场考核评估抽查,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批,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环评、能评和准入限批。

  (四)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LNG储配设施和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以及供热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天然气和供热蒸汽供应,大力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的燃料及配套设施的生产和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制造企业准入,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和烟粉尘治理以及生物质燃料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专项整治项目融资平台,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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