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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鹦鹉案”终于尘埃落定。2016年,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其中两只是受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小金太阳鹦鹉。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审量刑虽已从轻,但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无罪诉求仍有落差,此事在网站上也引起较大争议。那么,在这起案件之中,买卖鹦鹉到底有罪无罪?
媒体怎么评
朱永杰发表在红网上的《深圳鹦鹉案为何让人细思极恐》支持王鹏无罪,认为被告王鹏本是喜爱鹦鹉却因此获刑明显不合理,动物保护法应更贴近人性和常识。
“国内饲养鹦鹉的人非常多,收购、出售鹦鹉的现象极为普遍。相比之下,饲养野生动物者,多有一定目的,或为吃或为其本身的某种价值牟利,如虎皮、鹿茸等,但养鹦鹉与养其他野生动物不同,养鹦鹉的人都是为了爱鹦鹉,没有人养鹦鹉是为了吃口肉喝口汤。特别是本案,王鹏确实是因为喜爱鹦鹉,才会百般照料、呵护鹦鹉。这是对动物的爱,是大爱。”
而欧阳晨雨发表在新京报上的《“鹦鹉案”改轻判是法律对常识和人情的回应》认为在立法并未改变实质之前,免罪可能性不大,但二审的改判是对国法和人情的综合考量。
“鹦鹉科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当然,一审顶格对王鹏作出处罚,还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养动物、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养的鹦鹉等酌定情节,给予轻判结果,显然更易为人接受。”
“二审的最终改判,‘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也是对一审判决的合理修正。”
安平发表在澎湃新闻上的《深圳“鹦鹉案”:司法尊重民意,但也不会被带歪楼》认为二审宣判结果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此前部分网络言论忽略一些重要事实而有失客观,是导致此案备受争议的重要原因。
“此前部分网络报道,或因专业知识障碍,或因业务素养薄弱,很多都表现出强烈的倾向性,包括单向度、不加核实地采信当事人家人的陈述(有些是自相矛盾的),对律师的说法照单全搬,乃至‘选择性忽视’了一些重要事实。比如,很多报道强调当事人‘因2只鹦鹉获刑’,而无视‘王鹏另有45只可判定为待售的鹦鹉’。”
“一个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得当的正常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为何陷入一场小型舆论风暴?与以往在类似事件中体现出来的相似,最大的声音都是自我强化、“唯我独尊”的,是煽动情绪、带偏节奏的,跟风的表态很多是简单、粗糙甚至罔顾是非的。喧嚣震天的网络声音,虽然并不能在应该发挥“民意”角色的地方起什么作用,却往往能面对“更弱者”表现出暴戾的一面。”
编辑有话说
在这个案件中,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者王鹏是否有罪,各方对此看法不一。
有网友表示,“买卖熊猫是犯罪我知道,买卖鹦鹉也犯罪,你逗我玩吧?”在生活中,买卖鹦鹉十分常见,而其品种繁多,普通人缺乏辨识能力,稍有不慎就会变成犯罪,这是让很多网友对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在感情上无法接受的重要原因。
但反方则认为,“不知法者不免责”是我国司法原则之一,不了解法律并不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况且在这个案件中,王鹏不但具有自己孵化鹦鹉的能力,还经常与网友交流喂养心得,显然知晓一定鹦鹉相关知识,不可能不知道所养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王鹏驯养了濒危动物,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因爱获罪实在太冤。
从初衷方面讲,王鹏可能并无恶意,这也是在判刑中应该考虑的一个方面。但不可忽略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私养濒危动物有利无害。就说王鹏饲养的小金太阳鹦鹉,它们主要分布与南美地区,漂洋过海来到中国,有相当一部分会死在途中。而靠本地繁殖更加不容易,这些热带动物想要在温带的中国生存极为困难,人工繁育、加温加湿等各种成本加起来甚至比捉一个到国内还要昂贵。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低价走私野生个体则成为必然选择。宠物市场繁荣起来,就会带动更多玩家的产生,这个时候,野生动物的走私则会受到极大的刺激。
杜阿拉国家机场非洲黑鹦鹉遭遇走私
从具体法律法规上来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野生保护动物和饲养的保护动物一视同仁,都属于不能买卖的“珍贵、濒危动物”。
而王鹏的代理律师则在二审中,直接将矛头对准了该法规。他认为,刑法处罚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野生孵化、成长的野生动物,而案涉鹦鹉是经过犯罪嫌疑人驯养繁殖的,法院不应将家养鹦鹉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存在明显漏洞,机械取法并不可取。
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较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类。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的一二类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有人通过网购或花鸟市场买到这些动物,也极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二审法院则认为,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过程中,自然应严格遵守,法官不能为了事实的正义,而去牺牲法律的权威与程序性,擅自解释法律。
不过,法律长期不变,有时就会难以符合现实需要,从律师的辩护中也可以看到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对驯养的动物和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但国际公约是分级保护,在一些国家,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即可买卖。这个案件中,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现实的冲突。
当法律与人们的通常认知相背离,普及率是一个方面,法律的适用性更值得思考,动物保护法理应更贴近人性与常识。
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