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测试 首页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处罚一起微信平台楼盘虚假广告

       【案情简介】

       近期,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楼盘(下文简称当事人)有虚假宣传行为。经核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9日在其官方微信平台推送了“众望所归!12月24日组团2016年末最后一次重磅加推”的信息,又于2016年12月27日在其官方微信平台推送了“重磅!12月31日加推,年前有房就看手速了”的信息。当事人发布的两次广告内容,在时间逻辑上产生了前后矛盾,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构成了虚假广告。当事人通过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信息无任何费用,在加推时也未作其它的广告宣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随着新媒体大潮来袭,以公众号软文为宣传推广的方式越来越多地取代了街头广告。微信营销已成为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的一种创新营销方式。但其中也不乏商家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或朋友圈的影响力,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由于微信营销的特殊性,使得违法经营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违法成本较低。

       早在2015年,工商总局已经与微信方面开展合作,对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发布进行监管,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加大对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整治力度,除加强对传统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广告进行规范外,还将商家微信、微博、公众号、二维码等移动终端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范畴,以达到对网络广告信息的常态化有效监管。网络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网上违法行为可以不留痕迹,由于当前新媒体受众面广、宣传手段多样,商家在网络宣传时,更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切莫心存侥幸。同时,市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在微信平台上发现有商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