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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要立法啦!

关于《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将《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列为2018年立法项目。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草拟的《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若有建议或意见,可于2018年4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新余市林业局。

联系人:杨苍松

联系电话:0790-6441410

传真:0790-6441410

电子邮箱:xyslzk@126.com

邮政编码:338000

新余市林业局

2018年3月12日

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的范围以国家林业局对江西毓秀山(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林规发[2015]25号)文件为准,总面积2178.93公顷。

第三条  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江西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具体负责森林公园规划的实施和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森林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森林公园管理处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森林公园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是森林公园开发和建设,管理与经营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划,不得违法占用公园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核心景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后,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参与验收。

森林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在立项时,应当征求仰天岗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意见。

第六条 森林公园内的土地、森林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第八条  森林公园内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根据山体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功能区的划分,核心区内的林木严禁任何形式的采伐。其他功能区的林木,需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年末或次年初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放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第九条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森林公园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按规定使用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并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当进一步完善防火设施建设,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加强实战训练,配备必要的扑火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公园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盗伐、滥伐竹木;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四)非法采矿、取土;

  (五)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修墓;

(六)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木、竹笋、药材等植物;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八)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九)擅自悬挂张贴,刻画各类户外广告;

(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森林公园;

  (十一)吸烟和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毁林开荒种菜,改变林地用途;

  (十三)在人员聚集量大的游步道和通道上进行骑车锻炼和训练驾车;

(十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五)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十六)擅自在公园内放牧;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森林公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林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赔偿损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采矿、取土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环境破坏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乱倒、乱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随意野炊、烧烤、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悬挂、张贴、刻画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以及葬坟和改建坟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林木、竹笋、药材等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十三)随意损毁或者移动园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十四)毁林开荒种菜,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情节依照森林法从重处罚。

(十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森林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须劝其停止,劝说不听,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在人员聚集量大的游步道和通道上骑车锻炼和训练驾车的,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十七)对擅自放牧行为的,由森林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负责劝说,对拒不听劝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宜居仰天岗
整理转载:仙女湖区云中云
一审:王玉梅   二审:王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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