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君台社区 首页
鹿邑县持续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活动

为严厉打击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食品市场经营环境,鹿邑县食药监局持续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各类经营企业(实体经营户)、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单位在内的涵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突出打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是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是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组织讲座体验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1)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2)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是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当您发现以上违法行为时,请你及时向鹿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联系电话:0394—7491231。(县食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