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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首个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指导性意见发布

提出25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

日前,记者从内蒙古民政 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内蒙古首个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加快推进我区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就老年人照顾服务,提出了25个方面重点任务。

据悉,《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合理确定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内容和范围;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逐步加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配置力度,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代际支持。

《意见》明确,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照顾护理补贴制度;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积极探索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深化敬老月活动;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普遍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全区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体检等健康管理服务;政府适当补贴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设置老年教育课程,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老年教育资源公平有序开放,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辐射;支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进行风险提示。

《意见》要求,要健全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妥善解决老年人诉求,强化追责问责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