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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仙女湖禁停令发布!人行道停车要被罚了!

为进一步规范仙女湖区主城区内人行道的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创建整洁、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提升仙女湖区景区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仙女湖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的“车辆”是指在仙女湖区主城区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摩托车。车辆在仙女湖区主城区内停放,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机动车应当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上施划的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3】仙女湖区主城区内(包括:河下镇集镇、万商红商贸物流中心、七仙女大道、天仙路)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

【4】凡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路段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如妨碍车辆或他人通行的,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5】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车辆,仙女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交警联合执法。由仙女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摄像取证,贴处罚告知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车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当事人通过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中心执法窗口接受处罚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助处理。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仙女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取缔。

【7】本通告自二0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来源:仙女湖区城管执法局
整理转载:仙女湖区云中云
一审:王玉梅   二审:王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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