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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需“人性化”处理

   镇江句容12岁的小江救人溺亡。其父拿到抚恤金和救助金,但10多年来为儿子讨要荣誉证书未果。当地政府称小江当时属未成年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加之事迹并不突出,不另发荣誉证书。小江父亲起诉市政府。

  政府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发荣誉证书,让我联想到了去年10月新公布的新版《中学生行为规范》删除了“见义勇为”这件事。联系起来看这两件事,其实是在同一思想路径下的行为表达,也可以窥探出社会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思想趋势。抛开这两件事的具体情境,单从其本身价值来看,确实是文明进步的体现。

  在大方向肯定后,我们还是要细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妥不妥当。其实,政府方面的本意可以理解,以不发荣誉证书的方式来表达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鼓励的态度,这样也会避免不恰当的宣传。而且目前国内类似事件,相关地方政府大多都是采取不发荣誉证书的方式,这说明当地政府做出决定是有现实考虑的。

  而有人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即使发了证书,也不会真的对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宣传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不会因为这件事而真的去见义勇为。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在生命面前,其只是一种推测,而宝贵的生命容不得推测,谁也无法否认发了证书之后产生的宣传效果,即使它很微弱,只要它存在,就可能有威胁,任何人都不能忽略这种威胁。那政府的行为就没有不妥当之处?有,只是不在这里。

  那政府相关部门的不妥当之处是什么?其不妥之处在于面对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符合情理的目的时选择了一种在人的情感道德上有争议的解决途径。不给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发荣誉证书,还用事迹不突出这种较为冰冷的原因阐释,这对于那孩子的家人来说,确实有些残酷和不近人情。我们不要小看那一纸证书,如果有的话,它会让孩子家人得到痛失爱子的宽慰,满足内心想得到认可的期待,相反,将会给这家人带来更大的痛苦。

  其实,面对此事,政府方面的考虑确实过于谨慎和死板。在面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溺亡事件和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宣传时,单纯的把问题的解决完全寄托在拒绝发这一纸证书这单一方式上,没有考虑到其情理上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忽视了这一方式本身所带来的冷漠以及对人的伤害。就这些情况来看,想依靠拒绝发放荣誉证书来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

  既然政府相关部门的这一行为的大方向是对的,只是在具体操作中处理不妥当,基于相关宣传的考虑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的生命价值,缺乏了人情味,没有顾及到公众的情感诉求。要想真正解决问题,政府在沿着大方向走的前提下,只需要让处理方式更加人性化,给公众善和义的交待。要从拒绝发放荣誉证书这一条路中跳出来,把视野放大,探求其他更合理的解决方式。

  政府相关部门不能过于囿于“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宣传中,不能只从表层上理解,那样不仅做出的行为本身欠妥,而且还可能与原本的目的有出入。政府需明确不提倡、不鼓励是为了未成年人安全,所以,与其通过拒绝给其荣誉证书来表明态度,不如趁此机会,给予溺亡的未成年人正常的荣誉,并来宣传结合实际情况的“见义智为”和“见义巧为”。这样,在不丧失精神内核的前提下,也能较好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