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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乡村村民为捕杀野猪,使用“野猪炮”把牛炸残

10月14日,信丰县公安局在油山镇红米塅村东坑组与南康大余交界的深山老林快速查处一起“野猪炸弹”事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村民牛被炸伤

14日下午15时许,信丰警方接到油山村民林某红报案称:他的黄牛放养在红米塅村东坑小组一条名叫石见坑的山谷里,回来时发现牛的下颚烂掉了出血不止,怀疑被人埋放的“野猪炸弹”炸伤。

制作“野猪炸弹”的原料

原来,油山自退耕还林以后,森林植被更加茂盛,常有狐狸、野猪出没,进入农田祸害庄稼。有村民利用硫磺、雄黄、硝、白石子、引粉等物品制作了拇指大小的炮仗,并在外表裹之于咸鱼、动物内脏等野猪、狐狸喜欢吃的食物,当地人称作“野猪炸弹”,放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或者泥泞不堪的水源地诱杀野猪、狐狸。野猪吞食“野猪炸弹”后,会利用大牙反复咀嚼,摩擦挤压触燃炮仗,在野猪口腔内引发爆炸,将野猪炸死炸伤。

召开案情分析会

刑侦、治安、派出所多警联动快速出击

嫌疑人埋放“野猪炸弹”地点

虽说爆炸原理不同普通炸弹,信丰县公安局仍然高度重视,副县长、公安局长黄刚听取汇报后,立即指派刑侦、治安协助油山派出所开展工作,查清事实真相,清剿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民警、村干部冒雨深入

深山老林挖出“野猪炸弹”清剿隐患

14日至15日,信丰县域内恰逢冷空气南侵,一夜入冬、寒风料峭、阴雨连绵,也刚好是周末,办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深入走访挖掘线索,紧锣密鼓摸排嫌疑对象,并会同村组干部不惧艰险深入野猪出没的深山老林和泥泞水源地将村民埋下的“野猪炸弹”挖出剿除隐患,并同时进村入户开展缉枪治爆、法制宣传活动。

收缴的鸟铳

收缴的制作好了的“野猪炸弹”

制作原料雄黄、硫磺、引粉等

查获的黑火药、硝、钢珠等物品

经过连日工作,民警收缴了6把鸟铳、68颗“野猪炸弹”以及用于制作“野猪炸弹”的硫磺、雄黄、硝、白石子、引粉等物品3800余克。目前,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钟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生两人已被信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买卖爆炸物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民警普法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某些比较隐蔽的山林,或者比较偏远的耕地,仍有人怀着侥幸心里,这样场面实在令人气愤。


来源:信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