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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提高绩效工资、增加收入渠道、解除创新创业后顾之忧……事关河北人钱包,快看都有哪些大利好?
让智力动获得合理合法回报
据悉,《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合法回报,使其既能起到充分调动我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作用,又促进吸引省外特别是京津科技人员到河北参与科研、成果转化。
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框架体系初步构建
《实施意见》分为五大部分,提出了32条具体举措,初步构建了优化多元机构、突出四个导向、强化多点支撑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框架体系。具体为:
4方面拓宽收入渠道
“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从总体上明确科技人员从绩效工资、科研项目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兼职离岗创业等4个方面强化激励,拓宽了收入渠道。
“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从科研机构、高校实行收入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奖励报酬支出管理、高校教师教学激励等7个方面扩大其收入分配自主权。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机制”,主要在科研项目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课题组成员可开支劳务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合同管理、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视同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方面,提出6条增加科技人员收入具体举措,解决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从提高转化收益比例、强制许可实施、股权期权激励、国有股豁免转持、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股权管理、建立主要领导人转化免责机制、国有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个人股权所得税优惠、“四技”服务、科技奖励导向等方面,提出10条鼓励科技人员增加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具体举措,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没有积极性、单位主要领导人怕担责等问题。
“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主要是从兼职取酬、离岗创业、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等方面提出5条增加收入的具体举措,解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八项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较多,概括起来有八项。
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被聘用人员的协议工资或年薪水平;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
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使用;
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
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予以承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机构、高校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
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
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
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转自:涿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