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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煤污染整治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即日起我县将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涞水县辖区京昆高速(G5)以东为禁煤区。即日起,禁煤区内禁止散煤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囤积、使用等。
禁煤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囤积、使用烟煤和劣质燃煤,推广使用清洁替代燃料(原料煤及特殊企业除外)。
二、2017年9月30日前,禁煤区实现散煤清零,居民家中存煤折价置换气(电).
2017年10月1日以后,对私自存留散煤一律予以没收,不再执行折价置换补偿政策。
三、禁煤区内禁止运煤车辆进入(国道112线过境车辆严格检查)。
四、对违法销售散煤行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散煤整治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散煤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涞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