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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9月1日起,在内蒙古这50个病种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

50个病种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

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推出

 9月1日起实施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决定在我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以推进我区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该《通知》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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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第一批推出50个病种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凡疾病诊断名称及主手术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50个病种包括,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第一批)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慢性扁桃体炎、腰椎间盘突出、青光眼、卵巢良性肿瘤等35种;公立医院日间手术按病种收费标准(第一批)包括白内障、头皮良性肿瘤、眼部翼状胬肉、斜视等15种。并明确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根据医院不同等级制定两种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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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患者知情、医院合理诊疗。

据悉,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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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现有效衔接提出了具体意见,以加快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制度整体效能,全面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通知》在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明确,各地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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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各地要采取按病种与按费用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对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照全额进行救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金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