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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级文明县城常态化创建以来
我县把创城工作作为改善民生
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素质的头号工程来抓
通过各方努力
县城形象和品位、居民素质
人居环境正在逐步提升
设施建设逐步完善
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个文明、开放
整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9月12日,我县开展学习践行《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胡金萍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交通、消防、医学等志愿服务工作人员围绕《条例》施行为群众答疑释惑。
据悉,《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学习宣传好《条例》,我县以《条例》中关于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社区文明、网络文明、文明养犬等方面内容,通过宣传图板方式集中展示。
“下一步我们还要将《条例》贯彻到乡村、学校、社区,特别是文明小区,文明养犬等一系列活动当中,为推进全县美丽涞水,文明涞水的建设助力。”
在《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需要我们知晓呢?
一起来学习吧!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各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职工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明家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费,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