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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院发布34条《实施意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3月22日,廊坊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刚刚审议通过出台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图为发布会现场。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郝军生 记者解丽达)3月22日,廊坊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刚刚审议通过出台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全市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廊坊全市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及安排部署,结合廊坊市法院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共8个方面34条。

切实提高为民营企业发展的诉讼服务水平。深化立案“登”字号改革,完善网上立案机制,建立涉企诉讼的“绿色通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立案手续,在立案环节实行优先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优先办理,结合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诉讼费用实行缓缴,为涉诉民营企业立案创造便利条件。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设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热线,开设导诉导访、查询咨询、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还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两级法院将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决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

不断增强为民营企业发展的刑事保护力度。《实施意见》要求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涉及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对企业家要优先考虑使用非羁押措施,对企业经营帐号、财物采取强制措施要适度,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积极提供为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金融借贷、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和公司责任。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对涉民营企业的合同纠纷,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平等对待涉诉民营企业和国有公司企业。依法受理、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深化发展廊坊经验,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通过各级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人民陪审员等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京津法院的对接,借鉴北京、天津等法院的判例,努力做到同案同判。

不断提供为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稳妥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对违规违法收费或者以各种检查监督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妥善处理政企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公正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准确适用民事强制措施。禁止明显超标的、超越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综合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信用惩戒大格局,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删除相关人员失信信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活动,重点督办申请执行人为民营企业同时被申请人为党政机关的案件,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