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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 促进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据了解,我区此次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主要包括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其中,在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并遵照以下原则:首先,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次,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原则。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第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对应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大幅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过大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可适当采取限定增长或下降的措施进行调控,同时体现对应原则。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