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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妻子泼汽油 鲁某某一审被判死缓
       10月25日,受到社会关注的鲁某某向妻子泼汽油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死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鲁某某心生怨恨。2017年5月29日,鲁某某携带装有汽油的饮料瓶至刘某某工作地点,两人见面后发生争吵,鲁某某将携带的汽油泼洒在刘某某头部、胸前及后背等身体多处,随后用打火机点燃,驾驶摩托车离开。鲁某某回到家中后用折叠刀割伤自己的手腕试图**。刘某某被烧现场附近人员将火扑灭并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正在家中割腕**的鲁某某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颈、双上肢、躯干烧伤面积为35%,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鲁某某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588960.67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