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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实行“先行救助”
       为了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细化临时救助对象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和规定,以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10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意见》明确,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