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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方案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承租家庭实际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率,日前,呼和浩特市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方案,并从发布日起施行。

  根据该工作方案,承租人在入住呼和浩特市级统筹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互换租住房屋的,可在合同起租3个月后,合同结束日期前3个月内,在无欠费记录或不良租住记录情况下可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互换申请,申请需满足下列要求:跨呼和浩特市4区互换,承租人在一个租赁期内只能互换一次。审核通过后由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通过网络平台对互换家庭相关情况进行7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互换承租人双方可办理调房手续。调换人应在入住调换房源前办妥原小区原租住房屋腾退手续,涉及水电、燃气、暖气等费用自行结算,并到调换后小区管理站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执行调换后小区租金标准,起租日期变更为旧合同租金截止日期的次月1日,租赁期限按调换后小区的统一结束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