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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从河北高速交警总队获悉,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相关部署, 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 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比对,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予以劝返。7月1日起,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对于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从5月21日起,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属于非法改装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属于拼装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于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于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不一致的,视情分别按照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其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5.发现存在上述4项情形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级报告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法车辆所属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过渡期。

同时,对于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特别是双排装载、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在渡板等辅助装置上装载乘用车的,不论是否超出退出期限、是否在申报系统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记分

对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装载数量超过上述数值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平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7.1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具有上装货台的平头铰接列车,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4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且上装货台所载乘用车质量未超过货台额定载质量的,可允许装载7辆车,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

2.长头铰接列车装载8辆及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8.1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22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5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可允许装载9辆车,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

编辑:tq

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