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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酒驾曝光台(4月16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二十三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生命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是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交通安全与我们的生命、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从呱呱坠地之日起,便与道路交通密不可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使多少如花的生命失去了光彩,使多少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深渊。酒后驾车、超速行车、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是极其惨重的。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拒绝酒后驾车,拒绝超速行车,拒绝超员载客。目前,公安交警部门正全力以赴,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陆续对查获的酒后驾车人员予以曝光。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拨打122电话予以举报。

现将吉州交警大队近日查处酒驾违法人员进行曝光。

【吉安酒驾曝光台(4月16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二十三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曾昭文,吉安县敦厚镇人,于2018年4月4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T9972的小型轿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吴有光,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2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PD56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彭翔波,吉水县文峰镇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赣DYE8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罚款2440元。

彭庆辉,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郭忠平,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86N66的小型轿车至石阳路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张修滨,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Z5913的小型轿车至长塘镇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彭维根,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P90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长塘镇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胡海智,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D4Z85的小型轿车至长塘镇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彭龙翔,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673H7的小型轿车至吉福路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胡厚辉,吉安市青原区人,驾驶证逾期后于2018年4月3日酒后驾驶未年检的赣DNP8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福路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900元。

刘清根,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4日酒后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赣DA71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940元。

刘美炎,吉安县桐坪镇人,于2018年4月4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PM36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洪贤,吉安市青原区人,于2018年4月4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PS9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志录,吉水县黄桥镇人,于2018年4月4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N6X3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张冬顺,吉安市吉州区人,于2018年4月4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PL97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吉州大道处时,被吉州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吉安酒驾曝光台(4月16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二十三批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普法: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于:吉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