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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被骗婚 起诉返还数万元彩礼获支持

      央广网北京10月11日消息一女子在举办婚礼后,一再拒绝男方不去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在数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及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财产。

  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支持男方的诉请,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6600元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黄金首饰款6844元及支付宝转账4400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了案情经过,2015年农历八月,原告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夏某,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订婚时,给了被告夏某金项链、金戒指共计6844元,经媒人一次性给被告彩礼现金36600元。

  2016年农历正月十一,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被告外出,多次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11800元。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回来协商,2016年7月12日被告回来,双方协商婚姻及赔偿事宜未果,几天后被告外出,其后原告无法再联系到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有骗婚之嫌,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夏某及其父母夏某某、陈某妹返还上述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支付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36600元应予以返还,且原告给付彩礼款时被告夏某及被告夏某某、陈某妹均在场,应视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及夏某某、陈某妹共同返还彩礼36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订婚和结婚时送给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坠和金项链,也是以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返还黄金首饰价款684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夏某的11800元,因为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上明确转账账户为夏某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转账7400元无法证明收款方是夏某本人,故被告应返还原告4400元。

  综上,富川瑶族自治县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夏某某、陈某妹共同返还原告陈某给付的彩礼36600元;被告夏某返还原告陈某给付的黄金首饰款6844元及支付宝转账的4400元。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