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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关于依法处置信访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涞水县人民法院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涞水县公安局

涞水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依法、合理、有序表达诉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1、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场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或者采取打横幅、发传单、喊口号、聚众哄闹、停尸闹丧、摆放花圈等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3、非法聚集堵路、堵桥、堵门,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扰乱公共秩序的;

  4、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

  5、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谩骂、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办公场所的;

  7、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8、故意制造社会影响、以非法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9、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或接待场所的;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11、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12、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13、唆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14、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涞水县人民法院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涞水县公安局

涞水县司法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