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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概况
唐河县建设了占地19.6平方公里的县产业集聚区,高标准修建了23条82公里“八纵十五横”道路,供水管网、天然气管网、电力线路、通讯光纤等基础设施同步实施。目前,已入驻超千万元以上项目143个,其中超亿元项目30多个。
主导产业
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确定了装备电子制造、农副产品加工两大主导产业。初步形成了汽车配件制造、农机机械制造、电子光电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4个集群。
唐河具有2个年产10000吨的消失模铸造线,2个年产5000吨的沙模铸造线,以及年产2000万只的铝合金活塞和有色金属铸件生产线,形成了以钜全金属、中盛汽配、东联变速箱为代表的汽车配件制造业;唐河已规划建设5平方公里的农机产业园,以亚澳农机、向阳红拖拉机、南商农牧科技为代表的农机装备制造项目已入驻农机产业园;县产业集聚区已入驻以生产手机屏幕、电子芯片为主的企业10余家,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知名品牌电子电器上,以兴利源、恒通光电、宝发、日新、鼎新、鸿利达、飞泰科技为代表的光电电子加工业已初具规模;唐河是农业大县,以皓月棉业、宏欣纺织、华发服装为主的纺织服装业,以贤德面粉、曹氏百川、麒丰饮品、六合饲料为代表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已形成集群。
唐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唐文〔2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举县开放体制,围绕主导产业招商。农业项目要围绕“粮食大县”、“畜牧大县”引进龙头企业;工业项目重点围绕机械制造、电子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等主导产业,引进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科技创新型企业;三产项目重点以旅游、文化、教育、养老、市场、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第二条 进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其中纺织、服装、电子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亩均年纳税不低于2万元(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除外)。机械制造、电子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等符合主导产业项目优先入驻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事业、专业市场、文化旅游等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土 地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8.0万元/亩(根据实际可动态调整)。企业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待企业建成投产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超出8.0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如果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0万元,超出部分不再奖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投产后核实其固定资产投资,若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按合同要求的投资强度折算,多出土地按8.0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金;若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全部土地按照每亩8.0万元补交土地出让金;若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按招拍挂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收回土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产业集聚区不再单独供地,可进驻标准化厂房。
第七条 非营利性教育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城市建设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税 收
第八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三年财政按50%奖励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30%奖励企业。如果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0万元,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自开始供地至企业建成投产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县财政等额奖励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建成投产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企业缴纳。新引进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亩均纳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除外)超过2万元,或纳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除外)总额超过100万元,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奖励政策,税收的奖励政策执行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兴建标准化厂房。拟进驻服装、电子、工艺品等项目应建设3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拟进驻机械制造类等特殊项目需建单层标准化厂房,檐高不得低于8米。
第十二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以投资方自用或对外承租为主。自用或对外承租有困难造成闲置,自建成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由县财政按每月5元/平方米补助给投资方,县政府委托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外出租。
第十三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的租赁收入,5年内其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50%奖励企业。
第五章 企业扩大规模
第十四条 鼓励产业集聚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已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按原设计规模达产后,又新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需要新征土地,地价按8.0万元/亩。改扩建投产后实现税收增量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按50%奖励企业,后两年按30%奖励企业。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可以享受更优惠的土地、税收奖励政策。
第六章 服 务
第十五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县级各项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服务性收费按《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唐政〔2009〕1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招商单位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行“代办制”。
第十七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进驻项目做好“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水、电、讯、气通至厂区红线外、路修至厂区大门口)、厂区内土地自然平整,满足企业建设需求,确保企业早日建成投产。
第十八条 对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双隔离”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开展检查,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享有充分自主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第十九条 树立“抓招工就是抓招商”工作理念,落实《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员工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为企业招工,解决企业员工合理需求,保障企业用工需要。
第二十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负责制”,由一名县领导牵头,相关职能单位参加,成立专门班子,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问题。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县外资金落户唐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共唐河县委 唐河县人民政府印发〈唐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唐发〔2013〕5号)的规定兑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年纳税前十名的工业企业,在全县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入驻台湾产业园、农机产业园的投资项目,按所进园区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唐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办法
唐文〔2013〕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是唐河县人民政府管理和服务产业集聚区经济建设为主要职责的部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必须服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管理,所从事的生产、建设、审批和管理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封闭运行、跟踪服务”的原则,对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征地、拆迁、基建、资金、项目入驻等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章 项目入驻标准
第三条 严格项目入驻标准。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要严格依照以下标准:
1、所有申请入驻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通过招商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前期审核,必须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项目优先入驻。围绕机械电子制造、农副产业加工等主导产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排名前100位企业及其他重点投资项目。
3、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其中纺织、服装、电子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亩均年纳税不低于2万元(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除外)。低于上述标准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可进驻标准化厂房。
4、规范招商合同,做到“两定四保”。即定责任、定奖惩,保证投资强度、保证按设计方案建设、保证按时开工、保证按时投产。
第三章 项目建设程序及规划建设要求
第四条 项目建设要遵循以下程序:
1、选址。由县主管领导牵头,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招商单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会同企业选址,并在选址记录上签署意见。
2、测绘地形图。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选址确定边界测绘地形图。现状用地地形图须由招商单位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共同签字确认。
3、出具地块规划控制图、规划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提出申请,规划局根据项目选址记录、现状用地地形图、招商合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出具地块规划控制图;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局可根据经批准的地块规划控制图等出具地块规划条件。
4、规划方案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局出具的地块规划控制图或规划条件,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项目总平面图、设计说明、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等),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局初审。
5、县政府专题会议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局初审合格后,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审批。
6、县政府专题会议评审通过后,由招商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晒图,并分别交付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备案监管。
7、统一放验线。项目建设单位或招商单位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放线申请,由规划局、住建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根据审批后的规划方案进行放验线。
第五条 规划建设要求:
1、产业集聚区入驻的工业及仓储项目原则上建筑密度不小于40%,容积率不小于1.0。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2、新建办公楼需三层以上;宿舍楼需五层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单间宿舍面积应占宿舍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50平方米以上的夫妻公寓或高管公寓面积不能超过宿舍总建筑面积的30%);车间层数以三层以上(含三层)为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机械制造类等特殊项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建设一层厂房的,檐高应在八米以上(檐高八米以上的单层车间,建筑面积按二倍计算)。特殊项目的规划指标根据要求另行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宜采用大体量的建筑形式,建筑造型简洁明快并与周围环境整体协调(如车间顶层檐口作标准女儿墙等方式)。
第六条 施工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和招商单位必须按规划、建筑审批方案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后施工,聘请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规划局、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监管。对不按图纸施工或不按要求施工的,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对企业一律停工纠正。设计方案、建筑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及时重新报批。严禁无施工资质、无合格图纸、无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证或备案、无监理的项目施工。
第七条 建设履约管理。新上工业仓储等项目用地内严禁建设各类住宅楼、商品房、门面房。其他建筑需沿路建设的应满足退界要求,并不得向道路一侧开门。招商单位应负责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注明并告知投资方,招商单位负长期履约监管责任,企业若违约违规建设损失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用地规定
第八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用地相关规定:
1、土地出让价格。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8.0万元/亩(根据实际可动态调整)。企业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待企业建成投产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超过8.0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如果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0万元,超过部分不再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投产后核实其固定资产投资,若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按合同要求的投资强度折算,多出土地按8.0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金;若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全部土地按照8.0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金;若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收回项目用地或按招拍挂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土地手续办理。国土局负责为入驻项目申请土地指标、办理土地手续,招商单位和投资方必须负责为项目办理土地证件提供所需相关手续。招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局,按照指定的时间、程序建设,若不按时间和程序要求私自开工建设的,国土局将以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并不再办理土地手续。
3、建设期限。土地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后,主体工程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3亿元的项目在一年周期基础上按2000万元/月的投资强度增加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超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设周期。招商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期内于每月25日前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上报当月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以便管委会及时掌握入驻企业建设进展情况。
4、项目开工后,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由国土局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罚金;两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5、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方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厂房转让的,项目方对土地的投资建设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转让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方可转让。同时,受让方只能按工业项目进行申请建设,否则将由县国土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严格按《土地法》有关规定加强用地监管。项目业主是项目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对一些以办企业为名行圈地之实的项目业主,要给予罚款或收回土地的处罚,一切投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私自倒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要强制收回项目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评审。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审计局、财政局、招商局、住建局、规划局、招商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工作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投资评审工作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评审。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并经县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后,兑现项目用地(招商)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对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投资强度、未达到容积率要求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企业停产满一年的,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通知企业限期复产;若企业超过期限仍未复产,县政府将对企业资产进行依法处置。若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要服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管理。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章 相关优惠政策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享受省、市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第十三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县级各项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服务性收费按《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唐政〔2009〕13号)执行。
第十四条 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用电,经省发改委批复后,执行《河南省电网直供电价表》所列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享受产业集聚区电价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2万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年纳税前十名的工业企业,在全县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入驻县产业集聚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工业项目,经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核实后,对引资人按照《唐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唐发〔2013〕5号)的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在产业集聚区内,吸纳社会资金和外来资金,按规定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三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多层厂房建设,厂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归投资人所有,可继承、出售、转让。
第十九条 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奖。根据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年终考核结果,每年评选出产业集聚区建设先进单位、服务企业先进单位、十佳员工、百优员工、落实用工优惠政策先进单位、招工先进单位等进行隆重表彰。
第七章 服务机制
第二十条 产业集聚区“七通两化”(道路、供电、供气、给排水、电话、宽带、电视、绿化、亮化)等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县政府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搞好环境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积极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垄断工料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职能部门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评比、乱罚款、吃拿卡要等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一律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汇总,由管委会报县纪检部门审核,纪检部门报经县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管委会带领相关部门入企检查,紧急事项可例外(公安侦查、环保监测监察、食品药品检查、安全生产等),原则上只准纠正,不得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至上的观念,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项目建设提供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县委、县政府“两办”和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产业集聚区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企业做好招工服务。县政府出台产业集聚区用工优惠政策,成立产业集聚区招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分配招工计划,定期核实各单位招工人数,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第二十四条 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培训计划,实行校企联合,将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员工培训,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训熟练工人。
第二十五条 县金融机构要扶持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发展壮大,对需融资的企业,经金融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等宣传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进行免费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唐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唐发〔2013〕5号
一、适用范围
1、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化、旅游、养老、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建成运行后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市场、商贸物流等三产项目,适用本奖励办法。
2、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属县级税收收入的三产项目或者由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其它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依照本办法兑现奖励。入驻乡镇(街道)的项目和属乡镇税收收入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措施。
二、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项目建成经评审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千分之一进行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经评审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千分之五进行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的教育、文化、旅游、养老、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建成运行后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市场、商贸物流等三产项目,经评审验收后,按投资额的千分之一或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十进行一次性奖励。
4、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知名企业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除兑现上述奖励外,每个项目另行奖励2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全国行业50强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另行奖励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的上述知名企业进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给予特别重奖。
三、奖金发放办法
1、入驻县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工业项目,合同签订且项目实质性动工后,可以先进行第一次奖励,按不超过初期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兑现奖励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评审验收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兑现全额奖励资金。以纳税额计算奖金的三产项目,按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企业主体税种地方所得部分的百分之十进行一次性奖励。其它项目的奖励,一律待项目建成运行且相关部门评审核资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个人奖励资金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招商局予以兑现。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奖励资金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县财政直接拨付县直部门或乡镇(街道)账户。
3、每个受奖项目自供地之日至全部建成投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奖励对象
1、个人引资奖励(包括自然人和各类企业法人)。对引进项目且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归第一引资人所有,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引资人内部关系自行处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建成投产经验收核资后,除兑现奖金外,对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第一引资人,按照干部任用程序,属一般干部的考核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属自收自支或差额补贴编制人员,可享受事业全供编制待遇。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验收核资后,除兑现奖金外,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第一引资人,给予破格提拔重用;不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享受财政全供工资待遇,同时可选聘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限一人)到全供事业单位就业。
2、县直部门引资奖励。县直部门引进项目且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归本部门所有。其中百分之五十的奖金用于奖励本部门主要领导、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主要服务人员;其余百分之五十的奖金用于补充单位招商引资经费。
3、乡镇(街道)单独招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县乡税收按2:8的比例进行分成;县乡(镇、街道)合作引进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按照县乡(镇、街道)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除税收分成外,县政府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千分之五奖励乡镇(街道),其中奖金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主要服务人员;其余百分之五十的奖金用于补充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经费。
五、附则
本奖励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按照此前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员工优惠政策
唐办〔2012〕21号
一、适用范围
1、企业:入驻县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年实现税收超30万元,生产势头良好且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确定。
2、员工:连续务工满1年以上,有务工年限特别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离开产业集聚区的员工不再享受有关待遇。适用优惠政策员工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用工企业法人共同认定,免费颁发《唐河县产业集聚区职工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3、享受优惠政策的员工是指在规定企业中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员工。
二、优惠政策
(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牵头组织“产业集聚区十佳标兵员工”、“产业集聚区百名优秀员工”评选活动,在全县大会上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2、负责员工优惠政策的督办及落实。
(二)民政局
1、务工满2年以上,表现优秀且家庭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推荐,本人持证(指产业集聚区职工证,下同),可申请为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低保1人。民政局办理此类低保每年不少于60人且实现逐年递增。
2、务工满3年以上,表现优秀且家庭确有困难的女工,由企业推荐,本人持证可申请为其父母按有关规定办理“五保”待遇手续。
3、务工满1年以上的,可优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民政局应在接受申请后,在年度总额内实现救助率100%。
4、产业集聚区企业员工持证到县革命纪念馆可享受免费参观。
(三)人社局
1、积极推动技工学校与企业联合举办对口专业培训班,培训费用可由培训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申领相关补贴。
2、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其鉴定费用可由鉴定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申领相关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向产业集聚区企业成功介绍就业一人,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向中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200元,职业介绍机构向其所介绍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发放100元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四)住建局
1、务工人员持证在新型农村社区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向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申请可享受不低于2000元的危房改造资金补贴。
2、产业集聚区企业员工持证到县友兰纪念馆可享受免费参观。
(五)房管局
1、务工满1年,在县城或新型农村社区购房办证或以房产抵押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2、在同一企业务工满1年、与企业签订长期务工合同且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员工,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住、购买保障性住房。城市居民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六)公安局
1、务工满3年以上,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准予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公安机关免收户籍工本费。
2、在集聚区主干道路口设立红绿灯,安装监控摄像头,保证员工通行安全。
(七)教体局
1、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训。需培训的务工人员在本人申请、企业推荐、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确认前提下,县职业技术学校全部接收参加职业中专学历教育,培训期间享受与全日制职教生同等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2、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幼儿园上学,每月减少收费20元;可以优先就近在城区公办中、小学上学,与城区学生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等待遇。
(八)卫生局
1、同常住居民一样享受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每年为企业统一进行一次消毒防疫活动。
(九)计生委
1、夫妻双方在集聚区工作1年以上属政策外生育的,可分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2、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免费进行一次生殖保健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享受规定的药物和避孕药具。
(十)交通局
合理设置产业集聚区内公交车停靠点,科学安排乡镇与产业集聚区之间的公交线路,为企业员工上下班提供交通保障。
(十一)扶贫办
积极推动技工学校与企业联合举办专业对口培训班,在册贫困职工可根据需要优先参加“雨露计划”培训,在当年培训计划内达到规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课时的,按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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