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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警方开枪了!还是全赣州“第一枪”!

什么情况?

开枪了?

还是赣州市“第一枪

我们一起来看看:”?


8月11日19时许,于都警方综合应用大数据平台,抓获了涉嫌洗钱罪的网上逃犯王某,破获了建国以来赣州市范围内首起反洗钱案件,打响了赣州市打击反洗钱犯罪第一枪!

打击反洗钱犯罪


经查明,2016年12月初,于都警方在办理吴某贩卖毒品案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获得贩毒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支付宝和微信的账户及密码后,用自己手机登录账户并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及用于购物,涉案金额达4000余元。王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王某涉嫌洗钱罪。


将“黑钱”合法化


8月11日19时许,于都警方通过信息研判,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活动范围,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乘坐的轿车在县城某宾馆附近被逼停后,王某弃车沿草丛疯狂逃窜。抓捕民警见此情况当即鸣枪示警,而后民警合力将藏匿在草丛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到案后,王某对自己洗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都警方对其依法刑事拘留。8月17日,于都警方将涉嫌洗钱罪的王某执行逮捕,破获了建国以来赣州市范围内首起反洗钱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


普法链接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于都警方对各类违法犯罪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持打击防范两手抓,做到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为于都公安点个赞呗!


来源:2017-08-18 于都公安